※ 引述《anna8796 (小柔)》之铭言:
: 我与先生已经无法生活
: 先生到法院说身为妻子的我没上台北履行同居义务!所以我12/23号要到台北上家事法庭
: 调解!
: 以上是我所要当天陈述的理由!
: 当天是否可以直接协调离婚呢?
: 现在问题是我想监护权部分归我!我该如何做?谢谢大家
9.16的冲突有没有报警?
如果没有 妳已经错过有利攻防证据之一
首先 以下都是假设
妳想要离婚 争取监护权
首先 12.23那个可以不去
那只是调解...双方歧见太大时没什屁用
丢个通知给法庭 说不克前往
要是妳很无聊 想要让他不舒服
也可以在中部提出家事法庭调解
但与其浪费时间做这种事
不如先为妳的想法开始准备
妳已经错过作为家暴证据的可能
那就只能从蒐集证据开始
首先 把过去他汇钱的记录(如果有)留下
然后要求妳要探视孩子
一定要录音 然后请亲人朋友陪同
注意 请不要请猪队友帮忙
因为要是闹成情绪或暴力
那反而是在找自己麻烦
对方越阻拦 甚至不肯给探视
或者完全不让妳知道孩子讯息
妳就要越高兴...所以更不可以生气
把所有他阻拦的证据留下
然后快一点提起分居时的亲权行使
孩子在对方那边待久 就越不利
民法第1089条之1规定:“父母不继续共同生活达六个月以上时,
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准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之二之规定。但父母
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同居 但离不成婚
那么可以想像类似离婚 协调抚养权
接下来就是争取囉
1. 刚刚说的那些事 都是略诱罪
提出来当证据
2. 用妳有利之处攻防(收入、照护、宜兰台北跑)
3. 对于分居之实,提出你文章说的那堆
让法官认同 要说成不是妳想要分居 而是为了抚养孩子
4. 如果有钱 就找侦探蒐集证据 看看妳先生平常在干嘛
以文章来说 个人猜测会有几个重点
(1)孩子现在是谁在照护
(2)先生目前工作是什么
(3)工作之余 下班时间有无照护孩子 还是在外面趴趴走
(4)至于有没有其它意外之喜 那就随意囉
5. 家暴事实还是要说 (可惜 妳没有马上处理)
妳的状况不一定能离婚
但要抢孩子抚养权 不是难事
然后再要他付足够的抚养费
等到未来 再针对这些事情
或者有更多的事实 再离婚也可
还有现在不要再跟他吵架
因为妳说的辩解 只会让他修正说法
让他在法庭上说 然后再直接反驳
要是有证据就更好了
这样他会因为隐瞒 失去很多印象分数
再来 如果他胡说八道 说不定还有意外之喜
情绪控制一下 可以请教律师
网友就不用了 喊烧喊拍得很多
但懂得实质作法的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