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在美国经历整个离婚的过程,发现有很多跟台湾观念上是有差异的
台湾有所谓妨碍家庭或是通奸罪
在美国是没有的,法官非常少会拿来参考
顶多是你举证对方有通奸,就可以作为提出离婚的依据
但是要在获得赔偿或是拿到多一点财产是完全无关的
财产的分配完全是依据公平的方式去分配的,并不会说通奸的一方就应该分得比较少
受害的一方就分的比较多
还有美国采取no fault离婚原则
就是离婚并不是因为某一方过错了所以叛离
反而是有一方提出要离婚,法官通常会准
但是当然法官的态度还是会尽量要求是以协议离婚收场
但是一方想要拖不协议,那是没用的,托的一方对于剩余财产分配会不利
某种程度上美国认为假如婚姻感情已经生变,算是鼓励离婚
我没有在台湾经历过离婚,也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观念有错误
但每个律师都不愿意要帮我因为有对方通奸证据而提告
因为这是没用的
只能说美国不鼓励有些人因为好像有法律保障婚姻了,因为对方会怕
所以就不积极去维系婚姻,这时候美国法律并不保护通奸的受害者
赡养费的认定的确是保护收入弱势的一方
但很多时候在美国老婆赚的钱也不少
反而收入少的老公通奸了,老婆离婚还怕老公跟他讨赡养费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