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到开庭通知,发现对方满纸颠倒胡言
只好紧急找律师补充声明状
今天早上突然接到社会局的电话
社工表示对方告发我们让小孩被【蚊虫叮咬】
说我们照顾不周,帮孩子洗澡都洗不干净
所以过来访视,检查居家环境
这真的是什么跟什么
都已经挂蚊帐了,小孩偶尔出去被叮一两个包也会被检举
简直欲哭无泪
总之配合社工访视之后
才收到律师寄来,对方抗告状里的证据
对方为了证明我们照顾不周
所以交接小孩之后
立刻把小孩带到车上,【剥光衣服】检查,并用摄影机拍摄
虽然小女孩只有十个月大,但她好歹有基本的隐私吧??
就看到对方证物里面
我女儿不只被脱光衣服检查,连【大小阴唇】都被拨开
并且用摄影机近距离拍摄,从摄影机里面可以看到
小女生的【阴道】都整个暴露出来
她连续拍了四次交接的情况
其中有一次,阴道那儿有白色的东西残留
根本就是屁屁膏沾到而已
他就用这个讲我不会帮孩子洗澡
我想问的是
小孩难道没有基本人权吗?
孩子的爸和祖母就可以去拍摄她的生殖器官
来做为争取监护权的手段?
而且拍摄者不只有我前夫
还有一次前夫没有到,是他哥哥拍摄的
如果小女孩青春期了,可以这样被对待吗?
十个月大的小婴儿,又可以这样被对待吗?
对方这样做,有没有犯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