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一、申请对象:
(一)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但其离婚已生效者,得以当事人之一方为申请人(以登记日
为离婚生效日)。
(二)判决离婚: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如无上列申请人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应于事
件发生或确定后30日内为之(以法院判决确定日为离婚生效日)。
(三)受委托人(协议离婚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
二、承办单位:
(一)协议离婚:夫或妻之户籍地户政事务所(本市实施跨区收件服务)
(二)调(和)解、判决离婚:全国任一户政事务所
三、应备文件:
(一)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法院核定之调(和)解离婚书。
(二)当事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或签名)、及最近2年内所拍摄正面半身彩色
相片1张
(三)换发国民身分证工本费50元(补发国民身分证工本费200元。
(四)大陆离婚者:
1.协议离婚: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核发之离婚证,并经海基会验证。
2.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收受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凭证,并经海基会验
证。
3.法院民事判决离婚: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经海基会验证并经我国法院裁定
认可。
离婚协议书范本 http://0rz.tw/ZKJ9n
(以上资料来源:台中市大里区户政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