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各式问题小组规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8-13 21:51:44
2016.08.25 公布全文33条,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6.08.29 修正公告。
2016.08.30 增订第二十一之一条,自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016.09.02 修正第十七条,自同年九月三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使用者权益,依组长权利义务规范及国家研究院群组规,制定本组规。
第 2 条 (名词定义)
本组规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板主:谓经合法程序担任为看板板主者,不含实习期之板主。
二、板规:谓板主依其权限,于其管辖范围内所订定之管理规则。
三、申诉:谓使用者或板主向本板申诉者。
四、组规:谓本小组之规定。
五、看板唯读:谓经本组审核通过,转呈群组长设定“限制看板发言”者。
第 3 条 (小组长授权及其权限)
小组长依群组规、小组规,于其管辖范围,行使小组长之权限。
前项所称之小组长权限如下:
一、组内板主之任免。
二、组内看板之管理。
三、组务板之管理。
四、其他站方或群组授权之内容。
第 4 条 (法律保留)
本组组规,为反站规或国家群组院规则者无效。
前项无效组规之认定,应经群组长或板务站长认定之。
本组组规未定者,依群组之规定。
第二章、看板
第 5 条 (设立目的)
本组之看板,应符合“各式问题讨论”。
符合前项所称之目的者,得于本板设立看板。
第 6 条 (看板之新设)
看板之新设,为申请、连署两种。
称新设者,为申请人迳自向本板申请者,申请规定如下:
一、应具明申请书内容,于组务板发表后由小组长审核之。
二、申请人应符合本组之板主资格。
三、小组审核时间为168小时。
四、经组长驳回但得补件者,得就其不足之处,于七日后重新申请,或连署之。
五、经组长驳回且不得补件者,组长得禁止该类型看板申请。
称连署者,应于群组连署板 (AboutNew) 连署之,连署规定如下:
一、发起人为当然板主,故应符合本组之板主资格。若板主名单有二名以上者,均应
符合本组之板主资格。
二、连署人之资格如下:
(一)、登入满 30 次。
(二)、一年内未有ViolateLaw开罚纪录。
三、连署时间最少七日,发起人应于系统关闭连署后之72小时内于本组申请之。
四、连署应有同意 10 票以上,同意大于不同意为通过。不符合第二款所称之连署人
资格、相同IP、Multi-ID者,其票数不予计算。
五、连署内容应为明示同意或不同意,组长无法辨认者,视为无效。
六、小组审核时间至多168小时。
七、小组得要求板主针对其申请内容补充之,发起人并应说明。
八、连署失败者,得于72小时后重新发起连署。小组长驳回者,得至群组申诉。
九、一年内,针对同一看板连署二次失败者,组长得暂停其连署资格三个月至一年。
第 7 条 (看板唯读)
组长得因长期无板主或长期无讨论内容之看板,向群组长建请唯读。
第 8 条 (看板隐板)
若有特殊原因,得于本板发文申请,经组长审核通过后隐板之。
若有紧急性原因,得于本板发文告知后,暂时唯读或隐板。
板主因前项之规定发文后,组长应于72小时内,核可或驳回。
第 9 条 (看板之代理)
板主因请假而无板主管理者,小组得代理,代理时之看板规定,组务另行公告之。
无板主之看板,小组长为当然代理板主。
第 10 条 (看板试阅)
依第六条所新设之看板,为试阅看板。
看板试阅期为三个月,必要时得予以延长。
试阅看板之板主为实习板主。
试阅期结束,板主得申请终止试阅。
组长视情况决定如下:
一、试阅结束,看板转为正式看板。
二、延长试阅期一次,最多一次。
三、看板废除。
第 11 条 (看板设定之申请)
板主变更看板之设定,应公告之。
板主向组务申请看板设定之变更,应具明理由,且所有板主均应附议同意。
第三章、板主
第 12 条 (板主资格)
板主之资格如下:
一、上站次数满 200 次。
二、发文数满 50 篇,且现无退文纪录。
三、申请时起算一年内未曾经本组或群组褫夺公权者。
四、申请时起算一年内未曾有ViolateLaw之开罚纪录者。
五、注册资料真实。
前项第五款所称之注册资料真实,系由组长向帐号站长查证者。经帐号站长回报须更新
资料者,经组长公告且转寄给当事人后,72小时内向帐号部补正之,逾期未申请者,丧
失该申请资格。
第 13 条 (板主之连署)
无板主之现存看板,得经板友连署之,连署规则如下:
一、板主须符合本组及群组规之板主资格。
二、应于AboutNew发文连署,并说明政见。连署文发表完毕后,应转录之该看板。
组长得视情况将该文于该看板置底。
三、连署人资格准用第六条第三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规定。
第 14 条 (板主之新增)
板主之新增,应符合本组板主资格。
板主之新增,分为公开征选投票,举荐。
板主之公开征选规定如下:
一、板主之公开征选,应由现任板主于该板公告一定时间。
二、由板友申请之,经该看板公开程序投票后产生。
三、板主得限制规则,但不得违反小组或群组之规定,违反者该次投票无效。
板主之举荐规定如下:
一、板主应具明举荐之理由。
二、板主申请文下有板友反对,且经组长认为有理由者,应举行公开投票。同意大于
不同意者,进入组务审核程序。
板主之新增,应于本板依格式发文,并经当事人及看板其他板主附议同意后通过之。
组长应查证新增之板主之帐号资料真实。
组长审核时间为 72 小时,得延长至 168 小时。
第 15 条 (板主之免职)
板主免职理由如下:
一、自行辞职。
二、违反本组规定或经本组判决免职者。
三、经其他板主罢免者。
四、经板众罢免者。
前项第一款所称之自行辞职,指板主具明理由,于本板申请者。组长得慰留之,若该板
主经组长慰留后仍欲请辞者,应于72小时内设定免除其职务。
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免职者,组长得禁止其于一定期间担任本组板主以上公职。
第 16 条 (板主之罢免)
板主之罢免,分为板众及其他板主罢免
板众罢免之规定如下:
一、发起人须有以下资格:
(一)、注册资料真实。
(二)、曾与该板主有相关申诉纪录。
(三)、上站次数满 360 次。
(四)、发文满 100 篇,申请时无退文记录,并于申请前于该板有发文纪录。
(五)、无现正进行之申诉案。
二、发起人需先于本板申请罢免。发起人并应具明理由,组长除因发起人个人问题、
该板主非于该看板之事务,或其他显然不适为罢免理由者,应为同意。
三、发起人应将该连署文或申请文转录至该看板。
四、连署人须有以下资格:
(一)、注册资料真实。
(二)、上站次数满 100 次。
(三)、发文满 10 篇,且于该板有发言纪录。
五、同意罢免大于不同意罢免者为通过。票数不足者,半年内不得对该板主提出罢免

其他板主之罢免规则如下:
一、由板主群中任一名申请之,并应于申请文中具明理由,其他板主应于发表后24小
时内附议同意。逾期未附议者,视为不通过,得于七日后重新申请之。
二、被罢免人得回复该文,唯以一篇为限。其他板主得回复被罢免人之答辩文,每人
各以一篇为限。
三、组务将视双方之理由裁决之。
四、组务裁决时间为 168 小时,必要时得延长乙次。
第 17 条 (板主之义务)
板主之义务如下:
一、看板秩序及精华区之维护。
二、定期上站。
三、遵循本组组长之公告或判决。
四、其他违反板主权利义务规章者。
违反前项所称之义务者,得记予申诫、警告或予以免职。
第 18 条 (板主之上站规定)
板主不得超过七日未上站。
板主请假应依格式填写。组长原则同意之。
违反第一项者,得记予申诫或警告。
第 19 条 (板主之违规纪录)
本组所称之违规纪录如下:
一、申诫。
二、警告。
三、停权。
一年内警告满三次者,应予免职。
第 20 条 (实习板主)
本组新任板主均为实习板主。
实习期为三个月。实习期间,不得对其罢免。
实习期警告一次应予免职,但不受第十八条第二项有关禁止重新担任本组板主之限制。
实习期结束,组长应对该板主建议。
实习期结束,组长未于72小时内发布实习结果者,视为实习期结束,转为正式板主。
实习结果如下:
一、延长实习一次。
二、通过实习。
三、不通过,予以免职。
第三章、申诉
第 21 条 (板众申诉之理由)
对板主之申诉理由类别如下:
一、针对板主判决不服者。
二、针对板务提出之合理合法建议,并未给予适当回复者。
三、板主怠职者。
四、违反板主权利义务规章者。
第 21 之 1 条
申诉追溯期如下:
一、水桶日数为一年以下,追诉期为 14 日。
二、水桶日数为一年以上,或退文者,追诉期为 30 日。
申诉逾前项追诉期者,组务得不予受理。
第 22 条 (申诉之沟通)
欲申诉者,应与板主沟通之。
板主于公告或名片档明示不愿沟通者,视为已沟通。
板主非请假期间,逾 72 小时未回复者,视为已沟通。
第 23 条 (申诉之要件)
申诉应填写申诉文,并具明理由。
所有沟通纪录均应转录至本板。
相关公告,违规原文,或其他证据,亦应转录至本板。
本条第二项所称之沟通纪录,除涉及与他人之沟通纪录或个人资料者外,不得编辑删除
之。
第 24 条 (板面答辩)
自申诉文发表后72小时,得于组务板公开答辩,但经组长推文或设定结案并终止回应者
,不得编辑或回复。
当事人及板主得于板面答辩之。但应视文章长度使用编辑或推文功能。
非当事人或该板板主,不得回文。
第 25 条 (组务审核)
组务审核期间自最后一次板面答辩后2小时视为开始审核,开始审核后 168 小时为审核
期。
涉及退文、一年以上水桶者,审核期为 240 小时。
水桶 10 日以下者,审核期自申诉文发表起 74 小时。
组务得于必要时予以延长审核期一次。
组务得于审核期要求双方补正资料,并于补正资料完备起重新计算审核期,逾期未补者
,迳予驳回。
第 26 条 (组务判决)
组务得为判决如下:
一、令板主取消水桶、退文。但使用者已自销退文,或水桶已逾期限者,不再此限。
二、建议板主修正板规。
三、宣告板规失效。
四、驳回检举。
五、发回再审。
六、记予申诫。
七、记予警告。
八、暂停该板主之权限。
前项第六至第八款,仅限第十七条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检举。
第一项第八款所称之暂停权限,谓暂停其板主权限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四章、组务板板规
第 27 条 (无关板旨)
不得发表无关本板之文章。
第 28 条 (看板秩序)
不得扰乱本板看板秩序。
前项所称之扰乱看板秩序如下:
一、对使用者挑衅、谩骂。
二、钓鱼、引战、造谣。
三、其他行为经板主认定可能影响其他使用者权利。
第 29 条 (检举文字)
本板检举文字应适切,不得对被申诉人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情形。
第 30 条 (重大违规)
闹板、Cross-Post、张爸,或其他有正当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者,视为重大违规。
第 31 条 (检举)
检举本看板之违规方式如下:
一、检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者,得于本板发文或寄信至小组长信
箱。
二、检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者,应于本板公开检举。
三、检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条后段者,仅限当事人检举。
第 31 条 (看板权限之处置)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二条,未与板主沟通而迳自申诉者,处水桶,检举迳予驳回,不得上
诉。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处原文删除,水桶。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得退文。
违反本组规第二十七条,处水桶一年以上,并予退文。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本板水桶期间,视为丧失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 32 条
本组规所称之相关申请格式及办法,另行公告之。
组长得随时公告处理办法或其他处理规则。
第 33 条
本组规自公布日起施行。
修正公布时若无特别公告施行日期,自公布时起24小时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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