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台中某国中任公职,本身因脑出血造成左边肢体不便、走路易跌倒而且有癫痫状
况,我3月初在台中发生车祸造成脸部骨折,住院半个月+在家休养一个月,
警察鉴定结果说肇事责任都在对方身上,加上我车祸前即被诊断出有强迫症,
车祸后甚至有害怕过马路的状况发生,我车祸后家人为了怕我跌倒或癫痫发作伤害到骨折
的部位,加上害怕我不敢自己过马路因此辞职在家照顾我。
因为迫于单位的压力,加上考虑到自己本身已是身障,别人对你身体健康与体力已有
疑虑,我若一直请病假,恐怕将来我在升迁、调职时,任用机关一查到这些纪录
,会因为对我的健康、体力有担忧而不愿给我机会,我要到10月初才能完全恢复(医生证
明说宜休养3至6个月),但我4月初只能选择硬撑著先去上班,现在每天都很累(因车祸
造成饮食受到限制),跌倒风险因此更高,而且仍需家人陪我就医,家人因此也无法求职
,这周谈和解时,我向对方跟她强制险投保公司的业务主张因为车祸造成我家人到10月初
之前都无法工作,因希望对方赔偿我家人的薪资损失,对方却说因为我已回去上班
,代表我其实不需人照顾,因此我家人不工作和车祸没有关系。
我因为怕自己之后体力称不下去或因为回诊需要请假,希望对方赔偿我
至10月初完全康复之前的薪资损失,对方也说只能赔我实际有请假的1个半月的薪资
,难道因为我是身障,为了怕影响日后的发展我被迫在还没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回去上班
我就该自认倒楣吗?
不知道有人能分享身边的身障朋友遇到事故时的求偿经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