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必要陪同者优惠

楼主: reluctantly (挡功)   2015-12-21 10:26:14
各位大大
小弟想请教关于必要陪同者优待问题。
民营的康乐文教场所,必要陪同者的优待方式,是与身障者同步吗?
最近要看展,但是展场官方说,身障者免费,必要陪同者要购买全票,等于没有优待,请问这样是不是违法了?
我看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中第59条,民营的可自行决定身障者免费或者半票,有必要陪同者与前项相同。
手机排版,请见谅
作者: rukia175 (露琪亚)   2014-01-11 22:36:00
yes
作者: toadeline (冬眠中)   2015-12-21 11:13:00
59条写陪同者“得”享有...,表示并非强制规定吧。
作者: hide1213xj (破坏 无谋 创造)   2015-12-21 11:34:00
以正式之法律用语而言,“得”应读为“ㄉㄜˊ”表非强制性之义务,行为人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达强制之意时,正确之用语为“应”。
作者: prund (蜻蜓宝贝~*)   2015-12-21 11:37:00
民营自行决定
作者: light0503 (H)   2015-12-21 11:47:00
推h大
作者: prund (蜻蜓宝贝~*)   2015-12-21 11:58:00
民营的可自行决定身障者免费或者半票民营者也可以自行决定有必要陪同免费或者半票我去看华山文创展览,陪伴者要半票,我身障者免费也是有遇过 民营者 身障者半票,陪伴者全票法条是说业者自行决定,有没强制性就不晓得。
作者: Jacky39   2015-12-21 15:38:00
“有必要”陪同者也应享受一样权益才对,现在新制也改身障者若有必要陪同者,会注明证件上,这样陪同者才有优惠
作者: mirabilia (哭伤了灵魂)   2015-12-21 18:29:00
第59条第2项后段,必要陪伴者,得享有前项之优待措施条文为"得",不是"应"条文为"得",不是"应"
作者: maple3721 (Orz)   2015-12-21 19:20:00
我的理解是--陪同的意义是为了帮助较无法自理或需帮助的身障人士的优惠。公家机关因公共福利而提供优惠,私人机构没有强制性(政府好像没补贴,会亏损)。部分身障人士无法让人立即辨识出需陪同的情况,也会被误认无必要性。
作者: luckystar777 (曾經的曾經)   2015-12-21 20:17:00
很多身障者 去民营的连半票都没有了 你还期望陪同有
作者: maple3721 (Orz)   2015-12-22 00:25:00
像听障 器官失能 代谢或精神障碍...等外观较难辨别,或是轻度障碍都容易被误认成正常人对我们来讲是多多益善,但如果政府没补助,也不能强要私人机构给优惠。是取决于他们是否愿意回馈社会 ,毕竟是影响到收入跟营运。
作者: yves1986 (yves)   2015-12-26 16:24:00
我听障中度,拿新制手册到目前有半年了,手册背面的必要陪伴者那一栏还是有陪伴者优惠
作者: esterliu (一切就这样了吧...)   2015-12-26 23:16:00
如果身障者是因为小于三岁的关系才免费(本身展览身障者要半票)这样陪伴者还能用陪伴者优惠吗?
作者: afberg (输屎了 又回小康)   2015-12-28 14:42:00
陪伴者那一栏是空白 是代表无陪伴优惠了 是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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