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3月30日公告修正“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7条,明定保险业订定之内部核
保处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对特定承保对象有投保限制,或仅因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者而
不公平待遇,如迳行拒保或加费承保,但是在订立保险契约时,如以保险精算及统计资料
作为危险估计之基础者,则不在此限。保险业者如有违反“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
第7条或第17条之情事者,可依保险法第171条之1第5项规定予以处分,最高可处以新台币
六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锾。
问题如下:
有没有人曾经要保一般的保险被保险公司拒保,拿过这条文去跟业务员讲的,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