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DirectSales 板规

楼主: skyjazz (史盖爵士)   2025-02-09 22:24:59
※ [本文转录自 skyjazz 信箱]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 DirectSales
标题: [公告] DirectSales 板规
时间: Tue Jul 18 21:26:44 2017
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规范
2017年07月18日 公告
2017年07月19日 施行
第零章、总则
第 00 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使用者权益,提供优良传直销技术讨论区,依《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与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制定 DirectSales 板看板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本法)。
第 01 条 (法律优位)
本法未尽事宜之处,从本组、本群组、及本站各部规范,及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
第 02 条 (名词定义)
本板名词定义如下:
一、本板:谓 DirectSales 板
二、本板宗旨:谓多层次传销与直销相关学术议题之讨论。
三、多层次传销:谓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
销售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
四、直销:谓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
五、层压式推销:谓仅以介绍他人加入会员而从其缴纳之费用内赚取佣金,
而无提供任何实体商品或服务之推销行为,又称老鼠会、金字塔式行销。
六、已完成报备名单:谓 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13.aspx
中所列举之名单。
七、使用者:谓发言帐号之持有者。
八、多重帐号:谓一名使用者持有多于一个帐号者。
九、共用帐号:谓多名使用者使用过同一个帐号者。
十、板主群:谓板主名单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一、文章:以发表文章功能发表之独立文章,含标题、本文、签名档,以篇计。
十二、推文:以推荐文章功能发表之留言文字,以条计。投票意见亦视为推文。
十三、回复:谓以回应功能发表之文章者。
十四、转录:谓以转录功能转贴他板文章或信件于本板者。
十五、分类标签:谓文章之标题中,第一组半角中括号内之文字。
十六、警告:谓违规情节轻微,正式记录违规而无实体处罚者,有效期为一年。
十七、水桶:谓单板禁止发言权者。
十八、退文:谓删除并退回文章,记录退文数目者。
十九、黑名单:谓于本板永久无发言权之使用者。
二十、一日:谓自零时零分起,至二十三时五十九分止,始计一日。
二十一、日数:一周以七日计、一月以三十日计、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计。
二十二、字数:每一繁体中文字或一英文单字计一字,其余字符均不计数。
二十三、上级看板:谓本板所属之小组、群组之组务看板及本站站务看板。
第 03 条 (板主权限)
本板板主权限如下:
一、设定文章保留、结案或终止回应。
二、将文章收录精华区、收录文摘或置底。
三、变更文章标题。
四、设定水桶名单。
五、删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发表公告文章。
九、举办记名或不记名投票。
十、举办乐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绝提供服务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经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中明定之事项。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随时公告特别处理办法,其效力优于本板使用规范。
板主应依本站、本群组、本组及本板规定行政。
第 04 条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触中华民国法律、本站、本群组、本组规定者,无效。
本法,牴触本板公告之特别办法者,无效。
前二项所称之牴触,应由该管理职解释之。
第 05 条 (罪刑法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本板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后规定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规定。但行为后之规定有利于行为人者,
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第 06 条 (默认同意)
于本板发言者,视为同意本板使用规范。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规范而不罚。
使用者不因其连线时所使用之软硬件设备问题而不罚。
第一章、文章规范
第 07 条 (标题相关规范)
发文时应在标题填上分类标签,仅能发表本条第四项的各款分类,不得自创分类。
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变更标题,或设定结案并要求于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变更标题至正确之分类标签。
本板发文分类如下:
一、[闲聊]:与本板宗旨相关之任何闲聊。
二、[问题]:与本板宗旨相关之问题讨论。
三、[心得]:与本板宗旨相关之心得分享。
四、[自介]:从事传销业者之自我介绍。
五、[资讯]:传销公司之资讯介绍或说明会消息之发布。
六、[新闻]:与本板宗旨相关之新闻。
七、[诈骗]:警示特定传销公司之不当行为。
八、[检举]: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发表之检举文章。
九、[公告]:板主或相关管理人员发表公告。
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为违反第八条第三项。
发表第四项第四款文章者,应以发表者ID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应以公司全名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六款文章者,应以原文标题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应以公司全名为标题。
发表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以被检举人ID或检举事由为标题。
板主得依实际需求另行订定不在第四项规定之内的发文分类,并公告之。
经板主变更为非属第四项分类之文章,视为前项所称之另行订定之发文分类。
第 08 条 (文章格式规范)
格式错误或缺少应填项目者,板主得设定结案并要求于一定时间内改善。
转录之文章,应修改内文至正确之文章格式。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者,应以本板之默认格式,依以下规定填写,
缺项应保留空项目名称: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发表者ID。
三、所属之传销公司:最多以三个为限,且均应载于已完成报备名单内。
四、从事传销业之时间。
五、其它自我介绍:不得于此项发表含有招募、征求、交易之讯息或联络资讯。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五款文章者,应以本板之默认格式,依以下规定填写,
缺项应保留空项目名称,发表之传销公司应载于已完成报备名单内: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资讯种类:应填“公司资讯”或“说明会”之其中一种。
(一)若为“公司资讯”,则依第三至六款填写之,并得删除第七款之格式文字。
(二)若为“说明会”,则依第七款填写之,并得删除第三之六款之格式文字。
三、传销公司基本资料:
(一)公司全名。
(二)公司成立时间。
(三)台湾总公司设立时间。
(四)总公司地址。
(五)总公司电话。
(六)总公司网站。
(七)统一编号。
四、主要产品,得以产品全名或种类表示之。
五、入会费用:应填入会需缴交之金额与所得之权利。
六、晋升制度:应填晋升条件、奖金计算等资讯。
七、说明会:
(一)公司全名。
(二)会议名称。
(三)举办日期:应填明确日期。
(四)举办时间:应填明确起讫时间。
(五)举办地址:应填完整地址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六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
一、新闻之来源网址,若超过一行者,应缩网址。
二、新闻之完整原文。
三、发表者自行撰写之二十字以上个人心得。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应有下列内容,且其中任何专有名词应以全名表示,
不得以万用字符或错字、别字、别名、简称等代替之:
一、使用者同意声明:依第三十七条所示之内容。
二、有不当行为之公司名称。
三、不当行为之时间、地点、事实之四十字以上简述。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款文章者,仅当事公司有层压式推销、诈骗等违法行为方得为之
,且不得有虚伪不实之言论。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款文章者,应具名检举人ID、被检举人ID、当事文章AID、
检举事由、检附証据等,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为之。
发表第七条第四项第四至八款文章者,均应依默认格式发表,不得自创格式。
第 09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有效字数)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内文空白或仅有默认格式,或自行净空文章内容者。
二、行数不足:内文以终端机浏览时未满三行者。
三、字数不足:内文扣除引言、默认格式与签名档后不足四十字者。
四、内容灌水:内文以过多重复字、赘字凑满四十字者。
五、挖古文:回复最后发文时间为三十日之前之文章。
六、无关本板宗旨或显与本板宗旨关联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发表以下内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号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数字、符号、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会通念难理解者。
三、简体中文:含有简体中文字。
四、脏话:含有社会通俗认定之不雅字词,包括但不限于发语词、辱骂他人家人、
以性行为或性征或排泄物辱骂他人。
五、藉讨论板务之名义影响看板秩序,经本板警告而执意为之者,谓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务,且于本板造成纷争者,但讨论上级看板之事务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隐形看板或权限看板之事务者。
(三)讨论本板事务时,含有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之文字者。
(四)讨论显非本板应管辖之事务,且于本板造成纷争者。
六、别名影射:以万用字符、别字、错字等表示人名、地名或公司名等专有名词者,
但若以“某”字代替整个专有名词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检举、申诉、申请时,作为証据之表示。
三、转录、转贴文章之内容或引用之文献。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单位名称、商标、商品名等专有名词。
第 10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编辑文章)
不得以编辑文章方式进行下列行为:
一、灭証:检举文章结案后,删除或变更内文中任何资讯,
或诈骗类文章于发表时间七十二小时后,删除或变更内文中任何资讯。
二、删改推文:非因过失而删除推文或变更推文之内容、种类、时间、顺序、IP者,
但若经原推文者同意者,或为删除他人个资、不当连结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仅得删除整条推文。
前项之行为,若于发表或转录文章日起算超过七日而为之者,得以故意论之。
第 11 条 (文章与推文规范-文字用语)
不得于文章、推文内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于文章、推文内对不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谩骂、诽谤。
不得于文章、推文内对特定族群挑衅、引战、谩骂、诽谤、歧视。
回复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一项,
但原文显然引起争议,可受公评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码对他人ID挑衅、引战、谩骂、诽谤者,视为违反第二项。
以推文吵架者,经板主制止而不听劝告者,当事两造皆视为违反第二项。
第 12 条 (文章额度规范)
第七条第四项第一、二、三、六、七款文章,每一帐号每日仅得各自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四款文章,每一帐号仅得发表一篇。
第七条第四项第五款文章,每一帐号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同一公司同一资讯种类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款文章,任意二篇应间隔三十日以上。
本条第一至三项,若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理由,致使误发者,
应于发表文章后六小时内,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申请删除文章。
前项之行为,经板主同意者,该发表之文章不计入第一、第二项所规定之额度。
第 13 条 (转录文章)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转录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经原作者同意,不得转录私人信件与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检举、申诉、申请之証据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项之行为,若为转录至上级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转录无关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转录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贴上、截图呈现等方式转贴文章,视为转录文章。
转录之文章,除转录本站公告或上级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条文章额度之限制。
第 14 条 (讨论内容限制)
发表文章或推文者,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讨论之传销公司未载于已完成报备名单内者。
二、讨论之传销公司已载于已完成报备名单内,但完成报备未满三年者。
三、讨论层压式推销行为。
四、讨论犯罪行为或其它违反本国法令之行为。
五、讨论无实体商品之传销行为,谓以下情形:
(一)无商品之服务类传销。
(二)广告商服务类传销。
(三)旅游类传销。
(四)电信类传销。
(五)游戏电竞类传销。
(六)生前契约类传销。
(七)博奕类传销。
(八)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不当传销内容者。
六、于同一篇文章讨论或比较二间以上传销公司者。
七、宣传特定传销公司或特定产品之好处,或打击特定传销公司者。
八、于本板招募人员、征才、求职者,或发表含有联络资讯、征求意图之文字者。
九、讨论无关本板宗旨之内容者,谓以下情形:
(一)交易行为:交易、租赁、借贷、行销。
(二)市调行为:问卷、访谈、座谈会。
(三)机率行为:抽奖、赌博、保险。
(四)投票连署:投票、连署,或挂名签署文件者。
(五)提供凭据:征求发票、收据等单据者。
(六)提供帐号:征求任何网站之帐号之共用、借用或移转,或代为申请帐号者。
(七)征求志工。
(八)创业讨论。
十、因故意或过失,发表显然违背客观事实或经科学验証之言论。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不当文章或推文内容者。
第一项所限制之事项,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发表公告文或转录之公告文。
二、发表检举文时,作为証据之表示。
三、警示性质之文章。
四、单纯提问合法性与否之文章。
第二项第三、四款之情形,若其下推文或回复文章之讨论显然悖离原文意旨者,
该推文或回复文章视为违反第一项。
第 15 条 (重大违规)
称重大违规者,谓以下情形:
一、张贴张爸连结、王浩宇或ipobar连结、黄仁杰或台大公道伯团队连结者。
二、发表于本板之文章构成Cross-Post违规要件者。
三、发表无关本板宗旨之广告或商业广告之资讯或连结者,但証据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当增加Ptt币或有效文章数值。
五、制造或散布不实之谣言,经查証属实,本板认定达违规标准者。
六、违法行为之教学或违反善良风俗与破坏公共秩序者。
七、伪造証据,意图使他人受惩戒处分者。
八、严重影响本板业务者,谓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于同日内发表三篇以上无关板旨、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文章
,或发表连续五条以上无关原文、无意义或内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张贴病毒、色情、恐怖、恶心连结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组直属组长、群组长、本站站长,发表分类标签为公告、
回复公告或字形、字音、字义类于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众:于标题、内文等伪造回复文章、转录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删除等
系统讯息、变更转录公告文章之内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为空白者。
(五)伪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记名公投及活动联署选项。
(七)挑衅本板规范,谓以下情形:
1、公开明示欲求处罚而故意违反本板规范者。
2、明知违规行为而故意为之者。
3、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多次,经本板屡次警告而执意为之者。
4、故意重复检举已结案之案件者。
(八)未经同意公开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但若为避免紧急危难者不在此限。
(九)违反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情节重大者。
(十)以多重帐号违反第十五条各项规定者。
(十一)其它经本板认定为严重影响本板业务之行为者。
九、其它经本板认定为重大违规者。
第二章、罚则
第 16 条 (删除处分)
违反第七至十条者,原文得予以删除。
违反第十一至十五条者,原文应予以删除。
推文违规者,板主得删除违规推文,但违反本板以致于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应删除违规推文。
文章或推文违反《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或《使用者条款》,本板未尽事宜者,
板主得删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内含有第三人之个人资料者,板主得视情况删除之。
第 17 条 (水桶处分)
违反第七至九条者,得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至十三条,应予以水桶。
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者,应予以水桶。
第 18 条 (退文处分)
违反第十至十五条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项之情形,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应予以退文。
第 19 条 (水桶日数)
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之水桶,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二项所称之水桶,为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之水桶,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统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级或特别办法另有规定者,或严重破坏看板秩序者,不得低于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条 (加重处分)
一年内曾违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数二分之一。
以多重帐号违规者,全部帐号水桶日数为最长判决日数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违反同一规定三次以上者,视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21 条 (警告处分)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至十四条,情节轻微者,得记予警告。
警告应公告,得同时并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者,依第二十条第一项处分。
第 22 条 (黑名单处分)
同一使用者故意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累计三次以上,情节重大者,
经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后,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单。
遭列入本板黑名单者,本板设定水桶至系统上限,文章全数退文,无法退文者删除之。
发言过之帐号全数依本板板规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章、板务施行办法
第 23 条 (处分应公告)
本板使用规范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者,无效。
水桶、退文应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
若因事态紧急等事由而先行处分者,最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发公告。
第 24 条 (检举规范)
检举违规行为,应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于本板具文提出,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检举期为行为终了日后十四日内,超过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经本板自行发现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规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四项、第十三条第一、二项、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第五、八目,非经当事人检举者,应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一条第二、三、五项,应由五名使用者联名检举,始受理之。
前二项之规定,若经本板认定显然严重影响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条 (申诉规范)
经本板处分不服者,得于处分公告后七日内,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
以站内信与原处分板主沟通之,以其它方式为之者,无效。
以站内信与板主沟通申诉者,用词应适当,不得有挑衅、引战、谩骂、诽谤等情形,
亦不得发表过多与申诉事项无关之言论,否则视为无效。
站内信与板主沟通者,以一次为限,若仍不服,得迳至上级看板发文申诉。
第 26 条 (申请规范)
使用者向本板申请以下项目:
一、删除文章。
二、编辑历史纪录。
三、被删除文章之原文。
四、其它得申请项目,经本板公告者。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非发表或转录该文章之帐号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项所称之申请,应依本板《检举申诉申请管理办法》,以站内信向任一板主提出,
以其它方式为之者,得不予受理。
第 27 条 (板务建议)
本板板务之讨论、建议等,应于本板指定区域推文或以站内信与任一板主讨论为之。
于本板发表板务建议文,经本板制止而执意为之者,视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
第 28 条 (查証属实)
本板板规所称之查証属实,谓检举者提供相关事証予本板,由板主认定之。
第 29 条 (本板代表权)
本板一般行政处分,经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属有效。
本板之重大变更,应经板主群同意方属有效。
板主群之定义,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款。
第 30 条 (多重帐号与共用帐号)
本板多重帐号或共用帐号之认定应依本站《多重帐号管理办法》处理之。
多重帐号违规者,板主应依规定申请多重帐号查询,除以下情形:
一、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业经帐号部认定为同人持有者。
二、被检举之帐号,全数于组务板自行承认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条 (板规修订)
本法之修订,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后公告。
第 32 条 (资格限制)
本板发文限制之变更,应经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周后实施。
本板投票资格限制,应与本板发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于其权限目录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一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条 (板主名单)
新增或删除板主依本群组与本组规定为之。
新增板主之资格为登入次数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发文权限者。
若为推荐方式产出,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为投票方式产出,投票期不得少于七日、得票数或同意票数不得低于二十五票。
若上级看板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35 条 (板主自律)
板主若为当事人者,应由其它板主审理。无其它板主者,由组长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处分期间,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言。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板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 36 条 (施行日期)
本板规修订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订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条 (使用者同意声明)
第八条所称之使用者同意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并愿意遵守现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条款、本站各级规定、本板所有规范,
本人愿意为本文内容负责,并保証本文内容皆详尽属实,若违反相关规范,愿受处分。
第 38 条 (缩网址)
本法所称之缩网址,谓以下网站提供之短网址服务:
一、http://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发表带有广告或红利性质之缩网址者,视为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违规要件。
第 39 条 (看板设定)
本板设定不开放自删文章。
以终端机以外方式连线者,应自负相关责任。
第 40 条 (广告行为定义)
于本板发表之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视为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广告文:
一、宣传特定公司或产品之好处者。
二、非因公告、检举、警示之目的而打击特定公司者。
三、公开自身之联络资讯者,包括但不限於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暱称、
社群网站帐号、搜寻关键字或其它可促成联络之方法者。
四、公开表示招募成员、买卖商品、征求票券、加入特定或不特定公司之意图者。
修订纪录:
2017/07/24 修订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10/04 修订第十四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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