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为何会遭到地检署搜索?
国内一家广告打很大的生前契约业者庆云,因为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在2014年10月5日
上午遭到苗栗地检署大动作搜索。被搜索的理由是:庆云生前契约公司自2008年起,因从
事多层次传销,多次遭公平会开罚,并列入监管,今年中又因未通过苗栗县政府委托的会
计师查核,遭公告暂时禁止庆云贩卖生前契约,今天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带队搜索该公司苗
栗站前大楼,带走陈庆云、邹淑芬夫妇及公司一级主管调查,调查违反公共交易法,是否
有非法吸金一并查明。
新闻同时也写到:检调表示,庆云公司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今年9月30日间,经营变质
之多层次传销事业,运作模式系必须先加入会员且支付高额金钱,购买成本低廉之骨灰罐
(一个骨灰罐售价4万6千元,但成本只有1000元),以取得所谓“经营权”。之后的奖金制
度则有推荐奖金(每人8000元)、组织奖金、辅导奖金、竞赛奖金、分红奖金等名目。因该
公司所发放奖金来源,非属销售商品即骨灰罐之合理利润(骨灰罐成本甚低,仅占46000元
中的约2%),且推荐奖金即每人8000元,亦高出骨灰罐成本达8倍之多,显见庆云销售骨
灰罐仅作为取得经营权及领取奖金的幌子,非在贩卖商品赚取合理利润,违反多层次传销
规定。其生前契约基本款18万7千5,头期缴4万7千,分期每期缴3千9,从2008年到今年6
月止,累计参加人数9万7千多人,销售件数16万9千余件,累计金额77亿4千多万元。
既然庆云违法的地方在于用高于成本8倍的售价贩售骨灰罐。反正一般市面上的生前契约
的总售价少说也10万以上,那这4万7千元就当作契约的头期款就好了。或者更干脆的作法
是,把骨灰罐的售价包含进契约里面?这不就好了吗?也不会因为一个骨灰罐,就引来检
调的搜索。这不是很好吗?
那为什么庆云的董座陈庆云不早点更改制度呢?如果及时更改,他今天就不会被检调盯上
了,不是吗?所以这一切都是庆云的董事长陈庆云太笨了?不懂得及时修改公司制度?
实际上,庆云公司的董事长陈庆云和他的妻子邹淑芬不是不懂,是不能,更是不愿意。
Why? 首先,台湾的殡葬管理法,也就是《殡葬管理条例》第51条明文规定:殡葬礼仪服
务业与消费者签订生前殡葬服务契约,其有预先收取费用者,应将该费用百分之七十五,
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业管理。除生前殡葬服务契约之履行、解除、终止或本条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提领。
法律条文通常都有点文言文,所以珮珊版主在这边就直接提供白话文翻译服务。《殡葬管
理条例》第51条的意思就是:首先,政府不管生前契约的定价是多少,反正只要有任何一
位消费者购生前契约,贩售生前契约的公司,就要将契约价款中75%的钱拿出来,把这些
钱存进银行的信托帐户。这个信托帐户是用购买者的名义开的,但必须要等到需要葬礼服
务时,或者购买者向业者要求解除契约时,这一笔钱才能被提领出来。
假设某家业者贩售的生前契约,价格是新台币20万元整,而20万的75%就是15万,因此这
15万就要存到信托专户。对消费者而言,这条法律是不是很有保障?没错!当初政府就是
担心有些不肖的生前契约业者,会拿生前契约作为吸金工具,导致消费者没保障。所以才
定下这样的法律。
而新闻报导上面写着,庆云生前契约的定价是18万7500元,如果依照法律将75%的价款都
拿去信托,那庆云公司能够拿来发推广奖金的钱,连4万7元都不到。那么旧会员每介绍一
个新会员,庆云就要拿给旧会员8千元的推广奖金,那么4.7万的进帐连6个人都不够分,
所以奖金一定会不够分。那怎么办?会来做庆云的人都是因为看到推广奖金好赚,所以才
愿意加入庆云。那怎么办呢?
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只是针对生前契约的价款做规定,那假如把生前契约中某项物品的
钱,从契约的总价款分离出来呢?
于是,庆云会硬性规定凡是要加入庆云的消费者,一定要花4万7千元买一个骨灰罐。而这
4万7千元的钱不是生前契约的头期款,只是那个骨灰罐的钱。因为,一旦将4万7千元算成
是购买生前契约的头期款,那么能拿来支付推广奖金的钱就只有4万7千元的25%,也就是1
万1千750元整,这么一点点钱,是要怎么支付好几位上线的推广奖金呢?所以无论怎样,
庆云都要以卖骨灰罐的名义,来规避法律中的强制信托规定,如果不这么做,根本支付不
了庞大的推广奖金。 所以庆云今天会遭到检调大动作地搜索,这一点都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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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去查老鼠会的定义,只要符合
1. 拉人进来并支付一大笔钱购买套装,拉人者可以马上拿佣金
(但实际上是一次性消费没有二次购买,直销商并没有建立自己的市场)
2. 产品成本和售价差距过于悬殊,差价大部分用于奖金发放(也就是产品只是幌子)
我想庆云有没有符合这两点大众自有公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