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条规范文字给原po参考:
在法律上,伪造文书(Forgery)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删改文件以达致误导他人
的目的(deceive)的行为,通常会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伪造
名义人的意思表示而做成虚伪的文书证明,足以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即成立“
伪造文书罪”。
基本上如果违反你的意思,会构成伪造文书的条件。
但是如果没有损害你的利益,则不会成立伪造文书罪。
但是强迫他人填单,是否有涉及“强制”罪或是不让出入房间是否有涉及“妨害自由”
,如果真的要告,就要看证据是不是充足了。
但基本上以我自己来说好了,如果执行行为人的动作跟犯罪有扯上任何一边。
我会直接请他离开,不然我就报警处理了。
这边是提醒大家,不要为了人头或面子去填任何的资料。
如果你要填,那除非你的动机就是要经营。
因为如果你的动机不是要经营,那你就不会去了解任何内容。
如此一来……万一衍生法律责任的问题你就难脱关系了。
我不建议去听信什么“填一填无所谓”或是“就做做人头做做面子”的说法。
面对任何的文书,你都要相信他就是具备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