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请attraction及windowboy对此做说明)

楼主: tkdmaf (皮皮快跑)   2014-06-22 01:27:24
※ 引述《whmi (任)》之铭言:
: 我认为 版主可能是认为我抄袭了windowboy的文章
: 不过 事实上 那文章的原PO是attraction 也就是我的上线
: 是windoyboy抄袭了他的文章 而我的上线有允许我直接拿他的文章来使用
: 如果有需要的话 我可以直接请attraction寄信给你
首先请attraction提出原文出处。
并请windowboy对此申诉提出说明。
假若windowboy无法证实该文章属申诉人抄袭。
则本篇将属板主错误判断。
由于ptt目前没看到删文回复之功能。
若属误判只得请申诉人于下次发文日重发。
并不再判决属文章抄袭。
但若windowboy能证实该文章属抄袭。
则会因文章所有权属windowboy所有,申诉人将仍禁止使用。
请本案所提到之当事人就此事件提出说明和证据。
另外若本案最后通过申诉人可发。
于发文日仍得必须先于windowboy发布。
理由即在于本板不需要相同内容由不同人之手一文多发。
如果该文章所有权人为attraction而他同意由数人可发。
则若一人皆一篇势必有同文章洗板之嫌疑。
若这种情形不是能有效避免。
很可能将来就会纳入板规予以规范。
另外要弄清楚一个状况。
既使文章的原创作是attraction。
若是windowboy在使用时是参考引用并改成自己的叙述方式。
也就是仅为参照attraction的文章的话。
那么若申诉人引用的话。
其权利人当属windowboy。
不能因为说文章都是美安。
而且配色相像。
就能说是属attraction所授意的。
最主要的查核是在于。
文章相似程度的比例。
如果是高达八、九成以上,才有能判定是抄袭的情形。
否则可能都只是参照,而非抄袭。
总之,本案需先要弄清楚,该重复文章的内容所有权人。
再得有后续处置方式。
另外,本案七日之内。
若attraction及windowboy均无任何回复。
将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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