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赚翻 财部查税
从税籍登记和开户资料着手;属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所税或营所税
中时新闻网04:10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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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加密资产课税方式
虚拟货币成为投资界当红炸子鸡,不少人吹嘘“币圈一天、人间一年”,强调一早买进的
虚拟货币已翻涨数十倍,因而引发相关所得如何课税议题。对此,财政部仅强调,会从业
者税籍登记和投资人开户资料两方面着手。
财政部长庄翠云先前在立法院已明确定义,数位发展部将加密货币(虚拟货币)定义为资
产而非货币,相关所得依规定是属于财产交易所得,是依交易时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
本及相关费用后余额认列所得额,并入综所税。
财政部表示,若为营利事业投资人如果有出售或交换购买的虚拟资产,应依《所得税法》
规定,以收取的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算损益,并计所得额,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
得税。至于个人综合所得税是采“属地主义”,仅就在台湾境内发生的所得课税。
会计业者认为,台湾现有的法制框架其实难以将加密货币课税纳入,第一个问题在于依台
湾现行税法的基本原则,税负应与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相符,“未实现收益”的概念与量
能课税的原则不符,因此必须实质交易才能课税。
换句话说,民众如果自行挖矿取得虚拟货币,或是持有虚拟货币,就算帐面价值涨了100
倍,在没有出售实现获利前,依现行台湾税法的原则,并不能对其帐上获利的部分课税;
至于交易产生利得课税,最大难题来自如何追踪。
会计业者指出,从实务面来看,政府很难追踪每个人的钱包与资产,加上虚拟货币交易地
点未必在境内,因此政府可以掌握的部分其实仅有境内合格交易所卖卖产生的相关收益,
要靠个人主动申报,可能沦为不切实际的幻想。
财政部则表示,已有26家虚拟资产业者向金管会申报洗钱防制的法遵声明,并向国税局办
理税籍登记,相关业者都有依规缴纳营业税、营所税;至于个人,财政部表示。
目前投资人在台湾的交易所办理虚拟货币出、入金时,受到洗钱防制法规范,如果出金逾
新台币50万元,交易所就有义务向调查局申报;金管会2021年起也要求交易所应落实KYC
实名制,因此有在交易所开户的人会留下资料。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41202000136-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