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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司法史上首宗以“NFT送达”被告冻结数位资产之诉讼案
2021年以来,不可替代之非同质化代币NFT (non-fungible token)风行全球横扫市场,惟
因过度炒作一直遭质疑终将泡沫化,致近来热度稍衰退,但就在众人批评NFT迄今只沦为
猴子猫狗等动物头像之娱乐产物,对社会缺乏实质正面意义的建树之际,最近其在司法制
度上的一项落地运用,终于让世人眼睛一亮,发挥NFT在区块链下本即拥有之核心的认证
价值。
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最近即核准当事人,可将法院之命令用NFT形式来送达被告,完成法
定之通知程序,这个破天荒的里程碑案件,对世界各国司法可能将产生重大影响。
NFT于区块链下之运作基础
话说NFT此一基于ERC721之代币,是一种在区块链上将相关数位资料,不论是文字、图片
、音档、画作、视频等档案内容予以数位化,包括作者姓名、内容、名称、图示、创作时
间等资料(视铸造者意愿置入),经杂凑函数(hash function)运作后所产生的一组
SHA-256位元之英文与数字符混合编码(即杂凑值hash value),将其在平台上验证然后
再联结到前一已被验证之区块(block),如此环环相扣不断链结(chain),堆叠串联出一系
列之区块链(blockchain)。
再搭配非对称式密码学产生私密金钥(private key)/公开金钥(public key),进行加密后
产生无法复制的数位签章(digital signature);并透过时间戳(timestamp)记录时间以证
明日期。区块链此一分布式帐本技术,是可信任、公开透明,具安全性而有不可撤销、不
可逆、难以窜改或删除之特性,当发生争议时可透过比对,来鉴定和原来真正的内容是否
一致。
NFT经区块链运作,本质上虽已经杂凑编码而不等同于原生资讯内容,但与FT货币如比特
或以太币不同,其产出得表彰原数位档案之元数据(metadata),具有独特、稀缺、唯一、
不可否认,不可分割、不可替换等属性,难以伪造无法复制又便于追踪,已被公认为一种
可检验之数位凭证。
而以上NFT这些特性,在在适合法院样样讲究真实或认证作业,而此在司法实务上终于开
出第一枪。
加密货币交易所数位资产冻结请求案
2022年1月初一家位于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之加密货币交易所LCX AG,发布声明宣
称被骇客攻击,LCX一个热钱包(hot wallets)被骇客入侵,其中有数种加密货币(包括以
太币、稳定币USDC、Sandbox中的虚拟货币)被盗,数位资产损失价值约794万美元。事件
发生后,LCX极力追回被盗资产并追查骇客责任,其法律团队与区块链专家联手展开调查
,嗣与列支敦士登、爱尔兰、西班牙与美国等执法机关的协力合作,终于追查出骇客的钱
包位址。
LCX所掌握窃贼的唯一识别资讯,只有被盗资产转移到窃贼的区块链地址(blockchain
addresses),其聘请美国Holland & Knight(下称Holland)和Bluestone律师事务所追讨
被盗资产,该事务所于今年6月1日起诉,请求纽约州法院下令冻结骇客掌握之一区块链钱
包地址中的130万美元,其系由美元支持的加密货币制造商Centre Consortium LLC所发行
。团队想方设法终于透过“算法辨识取证分析”(algorithmic forensic analysis),
追踪到被盗资金和钱包的确切位置,但找到之后,却立即面临如何送达给被告之法律上的
程序问题。
虚拟世界中难以解决之民事诉讼上的送达问题
在民事诉讼制度上送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所有诉讼相关文件如各种通知、书状、命
令、裁定与判决等,都必须充分告知二造,向彼等之住居所或营业所为送达(包括以电信
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而在美国诉讼程序上,原告起诉状的送达,更是启动诉讼开
始的钥匙,未经送达诉讼根本无法开始。因此,送达可说是打官司重要的根本程序!但实
际上当事人常因某些理由例如住所不明而无法送达,为了避免诉讼迟滞不前,因此法律上
另有所谓的公示送达制度(于法院公告处或法院之网站上公告,或登载于公报或报纸)。
随着网络使用的普及,在虚拟世界中经常不知当事人的身分,尤其是NFT交易平台上从事
买卖,因为不要求实名制,因此实际交易者的身分根本无从查考。针对网络世界中的民刑
事案件,常因不知实际姓名无法启动诉讼,故在被告不明时即先姑且以网址代称,但当案
件进行到最后,如程序上仍无法得知实际之行为人身分时,对其即无从迳予判决!在英美
法体系国家,民事诉讼伊始固得以张三李四代称,即所谓无名氏(John Doe)的情形(本案
亦同),例如在最近英国法院于Lavinia Osbourne对交易平台Opensea,申请发禁制令冻
结NFT的案件中,对真正窃盗之被告即以不明人氏(persons unknown)暂代,不过,该案最
后之禁制令仍系对已知名且得送达的Opensea为之。因此,数位世界中不知如何对不知身
分的被告行送达,已成为一司法界无法解决的疑难死角。
本案法院颁临时限制令以NFT送达之重大突破
回到本案此一请求被盗数位资产应被冻结的案件中,针对如何对匿名被告送达,Holland
律师研拟出新颖的解决方案,因该律师过去曾基于使用数位代币经验,在一件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提起之证券诈欺诉讼案中,验证索赔者是区块链地址之所有者的身分。受此启发
,Holland律师在6月2日庭审辩论中,向纽约州法官提出一个革命性之建议,即透过以超
链结(hyperlink)嵌入到NFT之通知,藉著将代币发送到被告之区块链地址,来提供资产冻
结所需要之对于被告的法律通知。换言之,就是把虚拟世界中的网络地址,转换成是实体
世界中拟寄送之个人地址来处理。
没想到这种创举,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Andrea Masley竟核准了,法院判定原告律师应透
过一特殊用途之以太坊为基础的代币,向某人所控制之地址送达一份显示诉因之命令
(Order to Show Cause),及其所依据文件之送达代币(service token)交付空投到地址
(delivered-airdropped-into the Address)。该送达代币将包含一个指向由Holland律师
创立网页的送达超链结(service hyperlink),而原告律师应在此网站上发布该诉因命令
,显示其所依据的原因和文件,送达超链结将包含当某人点击时可予以跟踪的一种机制,
此对控制该地址者依法可构成适当充分之送达(纽约州最高法院案件编号 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 Index No. 154644/2022)。
律师于是基于此向匿名被告发送一个“数位代币”(digital token),其中包含有表明案
件诉因之法院命令的超链接,LXC遂于6月7日宣布,已由律师向被告进行“NFT送达”,亦
即以“送达代币”或“送达NFT”(service NFT)之形式,向不知名之被告骇客送达该临时
限制令TRO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嗣并由爱尔兰执法部门向Coinbase Europe
送达列支敦士登法院的命令,最后成功把将近60%的被盗资产予以冻结,其中约130万美金
的稳定币USDC在Centre Consortium冻结,500个以太币(ETH)在Coinbase Europe冻结;然
而其他賸余币产,因骇客是透过其常用的混币平台Tornado Cash窃取,藉以隐匿洗白赃币
,而其系一种完全去中心化用于隐藏区块链交易数位轨迹的加密混合协定(crypto mixer
protocol),因此还未收回。
这是司法史上所创造之全球第一个透过NFT数位代币,成功向被告送达临时限制令之范例
,针对一般人常批评质疑虚拟世界为不可治理无法控制的市场,这种向匿名被告进行送达
的创新方法,在区块链圈提供了具合法性和透明度的一个极佳之范例。
临时限制令TRO之颁发
这里稍说明一下美国法之TRO,一般针对即将发生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危险,而诉讼到判决
出炉常耗时费日,因此各国司法上有禁制令(injunction我国称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
来排除不利益或危险行为之开始或延续。
美国禁制令可分为暂时或初期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永久禁制令两种
(permanent injunction)。前者于诉讼伊始或审判庭前申请法院核准,有其一定难度,其
效力可持续至法院最后做出终局判决;而后者一般于陪审团认定后即可能颁发,其可永久
禁止被告之行为,但因诉讼往往牵涉复杂,原告胜诉机率判断不易,且考量到对被告之影
响重大,甚至还需考量所涉及之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实务上除非证据十分明确,否则取
得禁制令之难度很高。
基于禁制令需花费相当时间审核,因此法官得以可能导致无法弥补之伤害,而另外裁定
TRO临时限制令,它是一种较短期之禁令,目的在防止一方继续行为,属于衡平性之补救
措施(equitable remedy)。TRO和初步禁制令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考量时间与颁发期
限均较短,TRO本质上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之紧急禁令,通常作为短期之临时解决方案,
直到后续法院可能进而颁发较长期间的初步禁制令为止。例如,在Roc-A-Fella
Records, Inc. v. Dash案中,法官即以TRO裁定10天内禁止Dash将饶舌歌手Jay-Z的
Reasonable Doubt这首嘻哈歌曲铸造成NFT出售。
虚拟世界NFT送达之正面效益
Holland律师表示,在区块链加密货币众多诈骗案的情况下,之前因无法识别且难以找到
被告,对于启动法律正当程序之送达程序,造成相当大的阻碍,而今透过数位代币发出法
律通知,让被害人可在被告隐匿身份之情况下仍能启动法律程序,另有其正面之意义。因
为核发NFT之送达后,如被告不服愿意出庭,来挑战数位代币送达之法律通知的合法性,
或是为其盗窃作出反驳;甚至,因被告未出庭然后由法院做成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被告日后以其未收到适当之通知为由,出而质疑该判决。凡此,皆可促其浮
出水面,反制被告不负责地躲在黑暗当中,而提供由二造当庭对决之正规局面,可证明此
种送达方法有其正面效益而值得尝试。
本案法官之所以愿采纳以NFT送达,理由之一在于,网络世界中不应再拘泥于传统实体世
界之呆板方式,而需顺应虚拟世界之本质与特性,与时俱进予以调整,而向网络被告传递
资讯的一种公平方法,就是透过被告日常徜徉之区块链中的网络地址,而此正是其据以使
用并愿意留下足迹的天地,在其认同并使用之同一足迹圈内下“以彼之道还诸彼身”,这
在逻辑上完全合理并无跳跃,并让被害人得以受到适当补救措施,殊属正确。
NFT送达措施下可能衍生之法律问题
Holland律师认为,本判决下之新送达方法的潜在缺点是,无从知道被告实际上是否点击
嵌入在数位代币中的超链接,并表示其只能确认嵌入代币中的超链接,是否已被人点击将
链接指向法院命令之网页;而即使取得一份阅读回执,也仅能显示有人点击,却不能
100% 确定被告已收到并阅读该电子邮件。律师进而指出,其已努力改进数位代币在法律
通知送达之使用,包括寻找一种方法来验证预期的接收者,是否看到该嵌入的通知。
纽约最高法院之裁定,要求一项点击时可以跟踪的机制,是想透过技术之设计,来维持被
告被充分送达之法律正当程序,但该判决并未要求被告一定要读到该文件不可,而只是要
让人处于“可得看到之状态”即足,而点击超链结即代表此种状态。迈阿密大学法学院
Michele DeStefano教授即认为,在美国替代送达法律通知的方法已有几十年,早在1950
年美国最高法院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案件中即确定,基于当事人
地址不明,在报纸上刊登也算是一种适当之送达方式。由此可见,报纸刊登就是一种得以
看到之可能状态,而不会进而要求被告必须实际上确已买到该报并看到为前提。因此同理
,透过数位代币为被告送达让其可得看到即足,此项点击跟踪的机制要求,将考验著诉讼
程序可否顺应科技发展的一项挑战。
DeStefano并认为,NFT代币市场已蓬勃发展,为因应新兴科技到来,法院已开始允许在被
告身分及其邮件/电邮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可透过数位代币来送达法律通知。往后再进一
步发展,可想像人们在未来元宇宙中,或可由虚拟世界中的头像化身(avatar),并透过已
有之虚拟住宅(virtual homes)地址来进行送达。
评论:
NFT在法律上新用途,以超连结将通知嵌入NFT,接着将代币发送到被告的区块链位置,递送法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