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书网址:
https://pse.is/3d22fp
裁判字号: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06 年诉字第 1907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7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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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过程:
被告黄小姐在2016年1月1号跟原告黄先生商借5.83475753颗比特币
(一颗BTC 434美元,当时美金台币汇率32.95元,换算成台币是14300元)
并约定于1个月后以原数目之比特币返还原告,至今仍未返还
催讨后被告汇款60,000元给原告,且以比特币换算的金额落差太大
原告要求法院假执行,被告须给付5.83475753颗比特币
不然就是以新台币1,602,656元 (约现美金57237元) 的年利率5% 利息直到清偿为止
黄小姐说当时约好他们要一起做投资,流通方式是以比特币交易
(我猜是币商吧?)
黄先生基于朋友义气,借了被告六万,如有亏损算黄先生的
有赚再还他
2017年4、5月黄先生要被告返还款项
在黄小姐家客厅对帐确认金额应该要返还60,000元
随后黄小姐也转帐给了原告
(??? 怎么算的,2017年4月比特币一颗也1000多美元了)
法官说
一般消费借贷,借什么就要还什么
借牛还牛 借钱还钱 借比特币还比特币(这句没在裁判书里 我自己加的XD)
如果原告主张的金额项目双方都没有反对
依据民法那就不用举证啦~
然后法官看了MaiCoin的交易纪录金额都没错
被告也承认有向原告借用5.8多颗的比特币
嘿嘿~我可以收工了 (设计对白)
可是妳居然后来又改口说是黄先生要借60000块投资
不是要借比特币,只是替代性质是比特币 (法官问号???)
然后妳现在要撤销之前自己承认是借比特币的开庭纪录
可是我说妳啊~要撤销可以啊
但是民法说妳必须要证明与事实不符啊~
不然妳要说服黄先生同意啊~~
妳把证据拿出来我就撤销
黄小姐说我可以拿出历史交易明细,可是没其他证据了 (摊手)
法官看这MaiCoin的交易明细证据
说 阿这不就写明你收到了5.8多颗比特币了嘛 (法官怒)(设计对白)
然后法官去查了2016/1/1~2018/4/1每月1日 和2017/5/17的比特币兑美元汇率
跟你的六万块一点关联都没有啊~
偶不相信你啦 (设计对白)
黄小姐说 我算出来应该是七万多元啦,只是扣掉一些其他费用
我才会汇六万块给黄先生
法官: 我心证已判你败惹
法官拿起棒槌,说
你们在2016/1/1的 Line上面都讲很清楚惹
黄先生借妳比特币时
就说你借多少就要还多少
阿黄小姐妳也没有反对
也没有说你们没有这样的约定R
所以我觉得妳早就知道应该要还惹
偶觉得比特币依其性质应属可替代物
你们俩个在借出当下就成立消费借贷契约了
所以依照这个契约精神来说
借牛还牛借比特币还比特币天经地义 (设计对白)
然后黄先生啊~
你主张借用后一个月内要还
可是黄小姐说没有R
阿你又没有提出证据说一个月内要还
所以你们没有约定返还时间
黄小姐随时可以还你钱啊 (不还也可以哦,法官用的是“得随时返还”)
或者黄先生你可以约定一个月以上的相当期限要她还啊
不过黄小姐自己承认在2017年4、5月妳被要求要还钱的
既然早就超过一个月以上了
黄小姐你就该还钱囉
然后你们在对帐的时候
黄小姐提出60,000元此一金额后,黄先生就马上质疑说
“再怎么算也不可能是6万”
“相信你也非常清楚再怎么样不可能是新台币60,000”
“如果你坚持60,000没关系,请求转比特币还给我,我不要台币”
“我那时候借你的时候就有说过了我借你比特币你转比特币回来还我”
“请你还我比特币”、“我已经说了,我不要你的,请你还我比特币”等语
我认为黄先生不同意妳还的六万
妳自己汇款六万块给他是没有用的啦
所以妳的辩解我都不相信啦~
(棒槌拿得太久手酸了先放下)
法官:我决定惹
“按诉之预备之合并系指原告预防其提起之此一诉讼无理由而同时提起不能并存之他诉
以备先位之诉无理由时可就后位之诉获得有理由之判决之诉之合并而言....”
(对不起我来翻译一下)
法官说,我判决返还比特币有道理
所以原告黄先生你的次要要求(备位)的返还新台币就不判了
只是如果黄小姐生不出比特币来
妳就要付1,602,656元+利息喔 (黄小姐偷笑中)
问题是黄先生说比特币在台湾可购买、流通
连全家就是妳家都买的到
所以我觉得妳没有不能给付的情形
就乖乖的付比特币吧 (黄小姐哭脸中)
(重新拿起棒槌)
三、...“原告请求被告给付5.83475753颗比特币,为有理
由,应予准许。本件原告上开先位之诉既有理由,依前揭说
明,本院就原告依所提备位之诉,自毋庸再予审究,附此叙
明。
四、综上所述,原告依借贷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5.834757
53颗比特币,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又原告陈明愿供担保,
声请宣告假执行,核无不合,爰酌定相当担保金额准许之,
并依同法第392条第2项,依职权为被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
执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陈述及攻击防御方法,经
本院审酌后,认均不影响本件判决结果,爰不一一论述,并
此叙明。
(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