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比特币10颗牟利290万 “挖矿”偷电达1940万遭起诉
比特币“挖矿”使用多台电脑,需耗用大量电力。台中市民林男、洪男合作投资经营虚拟
货币比特币矿场,由林涉嫌以老虎钳破坏电箱封印锁,窃取台电公司电力1940万余元,挖
掘出比特币10.4345颗,再以290万余元售出,台中地检署今天依加重窃盗电能罪将林男、
洪男起诉。并没收追缴窃电所得1940万余元。
起诉书指出,林男(31岁)于2018年间,在台中市区拣到曾男的身分证,再由不知情刻印
人员伪刻曾男的印章,去年10月19日,向黄姓房东出示曾男的身分证,以曾男的名义向黄
男租用台中市乌日区房屋。
林男及洪男(32岁)合作投资经营虚拟货币比特币矿场,以租来的房屋放置比特币挖矿机
、相关电脑设备,为减少电费支出,由林以老虎钳将台电公司设在用电户的外箱封印锁剪
断,再以螺丝起子转开固定电表外壳的螺丝后,将电度表前比流器接至电表电流绊IL、3L
加工折断,致电计量失准来窃取电能。
林、洪将所窃取的电能供比特币挖矿机使用,所挖出的比特币10.43457476颗先在存放在
洪男手机内的电子钱包内,由洪男找管道出售,所得款项290万5638元,由买家汇入洪男
妻子的银行帐户内,再由洪提领出现金后,与林男朋分花用。
至今年3月30日下午,台电公司人员会同员警在乌日区查获,扣得林与洪男的手机、比特
币挖矿机193台、桌上型电脑30台、小型电脑8台、电表、电表封签锁等物。
检察官以林男、洪男窃电所得共计至少1970万4770元,以及贩卖比特币至少所得290万
5638元,其中窃电所得如未能偿还台电公司,请依刑法规定宣告没收,如不能没收时,追
征其价额。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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