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这种政府何须敌人?
他把数位币当营业, 缴营业税, 好啊,
让我们看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 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系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
一、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销售货物之交付无须移运者,其所在地在中华民国境内。
光是卖掉BTC算不算是“移运”, 我看就有的吵了,
更别提如何定义“所在地”、“起运地”?
(依照BTC帐本原理来看, 所有货物都在矿池手上才对, 台湾有BTC矿池吗?)
定义完后, 你国税局又凭哪一点查证?
我想任何懂资料链的都会觉得这是天大的笑话!
这个政府到底要落后别人几年才甘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