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营养师板板规

楼主: playboy0612   2016-04-24 01:40:49
*******营养师食品技师版版规2016.04.24 版主playboy0612*********
甲:本版为营养师和食品技师讨论版,故讨论方向可分为营养和食品两大区块:
其中包含考试、补习、工作、职业、社会议题、生活相关、法规以及相关发展、
相关书籍买卖、相关风险等议题,皆可在本版讨论,其他相关也可提出。
本版讨论风气开放,欢迎大家共同讨论各种营养与食品相关议题。
乙:本版罚则:
A.本版文章需要在20字以上,违者删除,再违反则水桶一周。
B.本版禁止各种挑衅之行为,违反者会先收到警告,再违反者水桶三日到一周。
C.如有违反法令者,先给予警告或删除,再违反则水桶一周。
D.如果有重大违规屡劝不听,版主得在屡次警告后,先给予罚则两倍之处罚,
再犯者给予一年以上之水桶。
E.张贴文章需与营养与食品相关,若内容非相关,违者删除,再违反则水桶一周。
F.张贴文章次数同ID者一天最多三篇,违反者水桶一周。
G.若为问卷或无关营养食品相关议题文章欲张贴,需请示版主同意,违者删除。
丙:有关于执业议题方面:
营养师执业必须要向当地卫生机关送验营养师证书,申请登记,核发执业执照。
如在其他地点执业,则需要原执业点发给支援报备证明。
故本版禁止挂牌,身为营养师,请保持营养师的尊严,共同扩大营养师市场。
违反者第一次水桶一个星期,第二次水桶一个月,之后则视为重大违规。
(无法执业点,如生物技术等,则不在此限,但仍请维护市场工作大饼。)
技师目前无专用食品技师法,也没有技师工会,故管辖权责应属于技师法。
技师法19条规范:不容许下列行为:
一、他人借用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招揽业务。
   二、违反或废弛其业务应尽之义务。
   三、执行业务时,违反与业务有关之法令。
   四、办理鉴定,提供违反专业或不实之报告或证词。
  五、无正当理由,泄漏因业务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执行业务时,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
第五款规定,于停止执行业务后,亦适用之。
技师理应在技师事务所,或者受聘于技术顾问公司,或者单一执业地点工作。
故本版禁止单纯挂牌,身为食品技师,请保持技师的尊严,共同扩大技师市场。
违反者第一次水桶一个星期,第二次水桶一个月,之后则视为重大违规。
丁:本版规有未完备之处,还请见谅。
如果有紧急事件或者特殊情况,可依照版主认定暂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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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layboy0612   2016-04-24 01:45:00
内容主要照旧原版规,但有在罚则处修改得更严谨~~
作者: c122332 (小煜)   2016-04-25 15:32:00
推推~
作者: Eleanora ( )   2016-07-08 16:57:00
如果要将食品技师纳入本板讨论范围,建议英文板名应考量更换,否则"营养师"板为何要讨论食品技师呢?
楼主: playboy0612   2016-09-14 10:45:00
谢谢E大的建议 主要是这板一开始是创立给营养师但后续食品技师合并进来 因此板名一直都是营养师我再好好思考一下名称这方面~大家若有建议的板名 可以跟我说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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