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3 炒面不好吃/说法判决

楼主: medowo (莫忘初衷)   2023-07-13 22:55:11
今天是礼拜四。
早上忽然想吃炒面,
我换了游园南路另一家店买[炒面(小)$35]
虽然价钱是一样,只是这间改成用小碗装,
但真的比较不好吃...我总算是可以理解
为什么之前常买的那间总是人很多在排队,
而这间几乎都没有什么人买的原因了..= ="
下次要吃炒面,还是买原本那间就好!!
一早,忽然在line群组在讨论一件判决书,
我点开一看,发现是之前创群人的相关判决
只是这次是请求确认雇佣关系存在民事判决
而且里面的叙述有些真的觉得很夸张...
*摘录几段出来:
“原告报到当天并未依据原证1之任用单提出良民证,经被告上网查询知悉原告涉嫌袭胸之强制猥亵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目前缓刑期间尚未届满,有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诉字第110号判决可按,因被告考量原告曾涉嫌强制猥亵之犯罪纪录,并以被告公司内部女性职员众多,恐员工人心惶惶,加以原告表现不佳,原告身为法务课长,对于法律专业人员,个人道德操守至为重要,原告知法犯法,更涉及职场伦理重大之两性道德规范,足以作为被告判断原告是否胜任工作法律职务及融入职场与企业文化之重要关系议题,且原告亦未告知涉嫌上开前科,ꔊ蝳陶珧筜k第12条第1项第1款之情形...”
“还有第二次会议,那时候副总都没有讲话,原告当时有用手指著副总,我忘记内容,但是记得原告手指著说“副总如果不讲话,请副总出去”,所以让在场的人我跟经理,感觉不好,所以我才会认为原告颐指气使。...”
“我看过原告在上班时间睡觉,我去开会回来的时候,我看到原告在那边仰头睡觉,我不知道他睡多久,但是我过来时候他就醒来,上班睡觉很奇怪,因为他是一个主管,不应该有这样的表现。...”
“原告因涉嫌袭胸之强制猥亵犯行,第一审审理时因原告否认强制猥亵之犯行,经本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第二审审理时原告坦承强制猥亵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因审酌原告未尊重女性,对于两性平权未能有正确观念,经法院改判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接受20小时之法治教育,有本院110年度侵诉字第41号判决及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诉字第110号判决可按,目前尚在缓刑期间。...”
“原告担任被告公司之法务课长,学历为法律研究所毕业,为被告公司重要之高端法律人才,自应知法守法,并为被告公司遵守法规之重要表率,却涉嫌袭胸之强制猥亵犯行,更涉及职场伦理重大之两性平权道德规范,将影响被告公司外部形象,亦无法安定内部女性员工之工作心情,导致人心惶惶等情,自足以作为被告判断原告是否胜任法务课长之职务,及原告是否符合被告公司企业文化之重要指标,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原告,应符合解雇之最后手段性原则,并无权利滥用之情事。...”
虽然我没有看到周男本人,
但我以前也知道他这号人物,
而且在原群组他是十分活耀的人物,
只是后来发生这件事他被其他人强制退群。
毕竟身为法律人,还知法犯法,
甚至是一开始死不认错,
这应该是让很多人都无法接受的。
那位周男去年3月被地院判强制猥亵罪,
判6个月。
去年9月高院判决确定(妨害性自主案件),
缓刑2年。
甚至是因为这案件还上过新闻版面...
事件在当时闹得沸沸扬扬...
实在是丢法律人的脸= ="
其实那案件和目前正夯的
“#MeToo”浪潮一样,
被害人事后勇敢出来谴责
以前那些不堪的性侵犯与性骚扰行为。
不管是男是女,
没有人喜欢被性骚扰/性侵犯,
我们都应该尊重每一个人
都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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