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数69天】
本日有感:图书馆闭馆后回到家大约六点,家人不在,狗狗们应该还没晚餐吧?
立马喂食,狗狗们的食量和速度没什么异常,就是嘘嘘&嗯嗯的份量让人很没成就感。
家人回家后听我转述,大惊:他们五点左右已晚餐过!(我:哪尼?!)
看来狗狗们明天的“份量”会有惊人的表现......不期不待,没有伤害。
本日进度节录
一、刑事法
(一)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自陷精神障碍的法益侵害行为,仍具备TB故意,惟欠缺罪责之责任能力。
(二)窃占罪:窃占行为完成时,本罪即告成立,后续状态之维持仅属事实状态,并非行为之继续,故于窃占行为完成时即起算本罪之追诉权时效。
(三)陷害教唆:不同于“钓鱼侦查”,是不应令行为人该当本罪,至于司法警察之有害司法正义之办案方式,因不具自己或与行为人共同犯罪之意思,尚不构成间正或共正,且因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则司法警察即无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结论:二人均不该当本罪
(四)诬告罪:系妨害国家审判权之罪,故以一诉状诬告数人,仅能成立一诬告罪。
二、公法
(一)J791:刑法通奸罪虽违反宪法保障人民性自主权之意旨,惟于比例原则之验证,仍通过目的正当性之检视。
(二)J585:保全制度固属司法权之核心机能,惟其制度基本权利与公益重要性,当属法律保留之范围。
(三)99年3月份第1次庭长法规联席会:土地登记簿上之注记,未对外直接发生法效,自非行政处分。地所拒绝所有权人注销该注记,系拒绝做成事实行为之要求,该拒绝行为亦非行政处分。
(四)95年7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二):健保局向医事服务机构单方面宣告停止特约之效果,并无允许当事人间磋商之意味,乃基于其管理之公权力而发,应认为行政处分。
三、民诉
(一)更正裁定溯及于判决时构成判决之一部,是以不影响期间之计算。
(二)与有过失:在谋求加害人与被害人间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职权减轻或免除之。
(三)调解程序:G1未行调解程序,仍为起诉而已为终局之判决者,其调解之欠缺应认已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