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数71天】
本日有感:监标人生start
本日进度摘要
一、公司法:
社会企业:比CSR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国内尚未引进)
(一)将社会使命载于章程
(二)定期公开揭露资讯
(三)使消费者、股东、利害关系人得检视公司是否执行其社会使命
二、民诉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关于“无法律上原因”之举证责任归属 ex.非债清偿
1.此系消极事实,本质上难以直接证明,仅能以间接方法证明之。
2.他造应为真实完全及具体之陈述,以供主张权利者得据以反驳。
(1)他造已为具体答辩:若法院仍无以判断主张权利者之给付欠缺给付目的,由主张权利者承担败诉风险。
(2)他造未为具体答辩:他造可能构成拟制自认[民诉§280]
(二)债务不履行关于“债务人可归责”之举证责任归属
学说:民法§230属民诉§277但书之“法律别有规定”
实务:属权利障碍事由,仍适用民诉§277本文之规范说。
论理不同,结论相同: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三)关于反对抵销之审理:
1.法院应审理认定第一债权是否存在,倘若不存,即可驳回原告之诉,原告之反对抵销即失所附丽,毋庸审理;倘若存在,自应先处理原告之自动债权是否存在,无先处理反对抵销之必要。
2.若被告对于第一债权无争执而仅为抵销抗辩,如法院认为被告债权存在时,应认债务人为抵销时,原告之第一债权已消灭,原告之反对抵销已失所附丽。
三、公法
(一)法院依行诉§198而为情况判决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行诉§98)
(二)宪法法庭之组成及审理之案件[宪法诉讼法§1I]
1.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
2.机关争议案件
3.正副总统弹劾案
4.政党违宪解散案
5.地方自治保障案
6.统一解释法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