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72

楼主: sheep3945 (好只羊)   2021-10-14 21:57:31
【倒数72天】
今日有感: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
本日进度节录
一、民法
Q1.于他人房屋自杀,使房屋成为凶宅,有无侵权责任之适用?
(一)民§184I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说一:绝对权为限,不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
说二:应包括物功能性之减损。
(二)民§184I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式
说一:自杀行为并无使该房屋价值减损之故意。
说二:自杀者对于该屋成为“凶宅”有预见可能性,却仍于该屋自杀,即有未必故意。
Q2.基地出卖时优先购买权之先后次序?
68年第5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相对)物权效之先买权[民§426-2][土§104] 优于 债权效之先买权[土§34-1IV]
二、刑诉[本日刚出炉,热腾腾~~]
Q.参与刑诉“再审”程序之法官有无回避制度适用?
否定说:依J178,刑诉§17(8)之法官回避“前审”之意义: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参与
下级审之裁判而言,并不包括“再审”。
肯定说:依J256,民诉§32(7)于再审案件,其参与该确定终局判决之法官应回避(其回
避以一次为限)。本号释字虽系针对民诉案件,然依相同理由,为维人民受公平法院依正
当程序予以裁判之诉讼权益,于刑事再审,亦有回避制度适用。
最高刑事法院110台抗1501号再审案件,经由征询程序以达成大法庭统一见解功能,以肯
定说为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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