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0~76

楼主: sheep3945 (好只羊)   2021-10-10 23:57:25
【倒数76天】
虽有压力,但不行也得行!
本日进度节录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94刑事大法庭裁定
一、主文:法院依刑诉§455-12III前段规定,裁定命第三人参与没收程序,并依审理结果,谕知没收与否之判决,不以检察官声请为必要。
二、大法庭见解重点:
(一)程序法上,检察官本于控诉原则,对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实提公诉,于起诉之效力当然含括犯罪事实相关之法律效果。
没收相关程序附丽于本案审理程序,自无待检察官声请,法院即可审理,与控诉原则无违。
(二)依据刑诉§455-12III前段,法院自应依职权而为裁定,无经检察官声请之必要,为维公平正义,该规定经立法形成,与法院之中立性尚无违背。
(三)依据刑法规定,如涉第三人没收,起诉书未载、第三人亦未声请时,法院本于公平正义及保障第三人之听审权,立基法治国之诉讼照顾法理,有必要时,即应本职权,裁定第三人参与没收程序,并依审理结果,而为没收与否之判决。
作者: srwcc (老马)   2021-10-11 12:20:00
你可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