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同学一场,就算是匿名发文在PTT上,也算是好心的提醒而已,所以并不想要多
加宣扬,但既然事以至此,让我忍不可忍,决定发文出来做声明。
我在10/7在salary版上刊登近期台中面试心得 (原文网址: https://www.ptt.cc/bbs
/Salary/M.1475840965.A.396.html)
因为找工作期间在这个版上受益良多,所以也将自己近期面试的心得以纪录的方式分
享在上面。但由于面试了十来间都没有肯定的答复,玻璃心再加上第一次PO文没有注意个
人资料外泄的我,在文末附上个人作品集连结,希望版上给予指教。
10/9 在design版上看到这篇文章
当下我立刻发现这是自己的同学所刊登的贴文(在六月的时候,因为不明原因,我还
有其他两位朋友被他删好友,我们其中一人有私讯想请问原因,到现在仍然不读不回),
也的确我在作品集中,他的作品并没有明确标记设计者,所以我先暂时撤下网址来做修改
。
但针对他所列出的指控,包括留言串及八卦版的,我认为有些带有个人情绪,且不合
事实,在此澄清。
http://i.imgur.com/ieDE3Yb.jpg
1. 针对这点,我对于我的知识不足致以歉意。我一直认为这是整个团队的产出,向
全班来做征收稿件、投票选出、之后由视觉组团队中的周边组,负责与厂商沟通、比价、
修正、改图,最后再由视觉组负责包装、全班轮班站柜台进行贩售,所以并未意识到这些
作品的个人设计归属权的部分。
相关法律咨询后
著作权分成著作人格权以及制作财产权: 属于团体专案的作品只要有明确标示团队合
作,即不侵犯著作人格权。 若没有以此作品作为营利等商业行为,亦不侵犯制作财产权
。
http://i.imgur.com/O5mwE0b.jpg
2. 对于这点我本身非常疑惑,在作品集中,很明确地写出团队中每个人所负责的工
作内容。
http://i.imgur.com/HaQx6QC.jpg
http://i.imgur.com/RCUUTz7.jpg
3. 毕业制作中我所加入的组是视觉组,并且担任组长的角色。视觉组从2015年5月开
始,就为了班级展览的主视觉进行CIS的视觉的筹备。 前期不太懂CIS,所以查过资料、
问过老师学长姊,全组每个组员都有参与练习。 之后从暑假开始进行每周一至两次的开
会(附上行事历)
http://i.imgur.com/khI2Ksm.jpg
每次开会时每个组员都会制作标准字、海报提案等至少三组,再由每次开会进行brai
n Storming总结筛选讨论去留的元素,最后在2015/8/08由全班线上投票选出CIS,再收敛
发展海报。
海报的流程有跟CIS差不多(附上行事历)
http://i.imgur.com/ZNZ54aI.jpg
当然这个过程后来因为一些因素被延宕,但在整个过程中,制作并且因应印刷厂讨论
、校色所制作的海报、CIS,单我个人不下五十张,更何况是整组(10人)
有了统一的CIS之后,为了效率将视觉组分成三小组:周边组、宣传组、专刊组。身为
组长除了统筹各组的时间规划之外,也同时身为组员处理各组的工作事宜。虽然的确有些
事务并不是我亲自设计亲自执行,但因为是整个专案的筹画者,并且参与讨论,所以将整
个完整的专案放入作品集中(明确标示为团体作业)。
http://i.imgur.com/7yT3VCE.jpg
而系刊的部分,老实说我只负责编排了四页,以及封面封底的设计,但前期准备的工
作量,比编排投注更多时间。 从寒假开始就和副组长一起讨论系刊的规划、以及采访对
象、架设粉专(3月)、经营粉专(3月~5月底)、制作PTT招募系刊团队(3月)、每周进行一次
的采访小组的会议(3月~5月)、后期密集的利用粉专刊登电子刊、利用假日时间与外校的
人联络采访、整合成册后找厂商比价、讨论、到最后预购单制作与发放(6月)。
http://i.imgur.com/lQtT5IO.jpg
的确并非所有的页面都为我所编排,但在一开始有明确标注此专案为团体作业,并且
是我自己有从头开始参与到后期的企划,所以我将它放进我的作品集中。
http://i.imgur.com/FD8f3CL.jpg
4. 针对最后这个部分,征询了两位业界前辈的意见,整合如下
首先、就像一首歌曲要产出,需要有作曲、作词、和弦、包装等共同合作,只要是一
样设计品中,有参与到他的流程,并且在作品中明订团队合作,即不影响其著作人格权,
甚至可以捍卫自己同属团队的人格权权利。
这点我必须声明,在一开始的作品集中并没有做到确实。 我有写出视觉组的团队名
称,却没有把书签征稿的部分写上,是我的过失。 可是,既然我已经愿意写出团队成员
,就代表我没有要独占这份作品所有权的意思。为什么原PO没有想过,我只是在这部份疏
忽了? 另外,书签后期的包装的确也是本组进行设计与制作, 因此,全组成员是此设计
案的参与者,都应享有著作人格权。且当初,如果原PO愿意投稿,是不是也就代表愿意把
自己的作品交给视觉组做后续处理?如果是,那双方是不是就达成了合作关系?
第二,针对这些并非全权由我提案设计的作品,并未以任何商业目的从事贩售行为
,因此也不违反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