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相机被偷且遭变卖的处理方式

楼主: coffeeboy37 (小贵)   2015-08-14 15:08:39
因为工作之故,这类事情屡见不鲜,当然被偷而变卖的物品不一定是相机,但处理方式都
大同小异,供各位参考一下。
例子:A偷甲之器材并卖给B。
处理方式:
不要傻傻地去找A,他偷你的东西变卖,你能期待他有多少钱?他肯定无法赔你。
因此你要去找“B”,依民法第949条第1项规定,你可以要求B把被窃商品还给你。(建议
用存证信函告知B你的请求)
注:但假如B是在拍卖、公开交易场所或贩卖同种类之商人处购买,则需给付B购买所付的
价格才能要回来,但,通常这种需要一些专业知识才能知道卖多少的物品,窃贼都是会卖
给二手商,所以你要尽快在二手商又卖掉前,跟二手商主张你的权利(此段为后面编辑,
感谢下面lan大的留言提醒)
千万不要拖!假如B是卖相机的二手商,你一拖,当B把被窃商品卖出去给善意的其他人,
法律关系就变很复杂,处理更麻烦!
然后103年11月22日被偷一狗票的那位摄友,有看到这篇就自己快点找律师处理一下,但
假如之前有找过,且告诉状的状纸是他写的,请找别的律师,他有点两光……
作者: flashlight (我是正咩)   2015-08-14 15:34:00
b不也是善意第三人吗?
作者: ggg238687 (lililili)   2015-08-14 15:39:00
请问b的损失找谁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8-14 15:41:00
B就已经是善意第三人了...
作者: ryokoon (è’œ)   2015-08-14 15:47:00
除非B专收赃物,不然B就算善意第三人
作者: bulcas (神火)   2015-08-14 16:00:00
那这样 B 不就被坑 ? 你被 A 偷东西不去找 A,去找 B ?除非你可以证明 B 在跟 A 买之前就知道是赃物,不然 B根本就是无辜的“善意的其他人”
作者: STIKFAS (HI~)   2015-08-14 16:12:00
店家也可能是内行装不懂的善意店家 其他不多说某店家网拍二手器材众多 内不乏一些问题商品
作者: s899456 (热到歪头)   2015-08-14 16:15:00
偷人家东西拿去卖是什么心态...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8-14 16:38:00
民949 指的是善意受让人;意即目前的拥有者无偿获得民法950 才适用于转卖这种状况;即失主可以支付目前善意买得者原支付之价金,始得请求返还。
楼主: coffeeboy37 (小贵)   2015-08-14 17:06:00
无权买卖他人之物,依民法118条第1项,物权效力未定,但若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则依民法801、948条善意取得所有权,又若原所有权人(原占有人)系因非基于己意而丧失占有,依民法949条得于丧失占有后二年内向现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简言之,801、948为118的例外,949又是801、948的例外。然后lan大说的,应该是民法183不当得利的问题,这里才有无偿的问题。然后依949条,不管有偿无偿都一样,但假如现占有人是在公开交易场所购买或贩卖同种类商品的商人处买得时,才有原占有人要付钱的问题。至于很衰把商品还给原占有人的人怎么办?于这个案例就是很衰的B该怎么办,他可以依民法权利瑕疵担保规定向A要钱回来,但要不要的到又是另外一回事(通常是别指望要回来)。
作者: lantieheuser (lanti)   2015-08-14 18:02:00
你的说明是正确的。不过除非是认识的人直接交易否则转卖一般就会经过公开市场。我想对失主来说,保障的范围大概就是那些其实是直接向窃贼购买赃物但无法举证他知情或有恶意的情形。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8-14 18:11:00
简单的说,失主可以举证是物品所有人,B无法举证买的时候有查证过是否为正规商品或赃物的话,B必须反还
作者: bennylie (LBN)   2015-08-14 19:08:00
没记错B的购入价格是重点,B以一般行情购入很难说B不是善良第三人,但若B因买了“很便宜的牛肉”出事,也不能怪原失主去找B了。
楼主: coffeeboy37 (小贵)   2015-08-14 21:15:00
假如这类案件接触够多,你会发现这类专业物品,窃贼通常是会卖给二手商,不会用拍卖或公共交易场所卖,除非他本身懂这一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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