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宣导应施检验商品法规

楼主: afms15 (~说风凉话都很简单~)   2014-08-14 15:01:19
各位版友,请大家注意,经济部来函以下内容请大家遵守。
亲爱的版友您好:
一、应施检验商品法规提醒:“数位相机”已列属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之应施检验
商品,应施检验商品须依商品检验法规定完成检验程序,商品本体并标示商品检验标识后
,会员始可运出厂场或进口于国内市场上陈列或销售。
二、请确认您所刊登销售商品是否属应施检验商品范围: 您可先至本局“应施检验商品
检索网”专区(http://www.bsmi.gov.tw/wSite/mp?mp=82)查询商品种类是否为本局应
施检验范围,如果您无法判断所刊登销售商品是否属应施检验商品,建议可至本局网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检验/商品检验知识网/商品检验及标识专区/应施检验商
品简易分类表查阅,或填妥“品目查询单”,依品目查询单所列传真号码传真至该局查询
或电洽该局业务咨询专线0800-007-123。
三、应施检验商品报验义务人及销售者应配合办理事项:依商品检验法第8条规定,对应
施检验商品应负担申办检验义务之报验义务人,为商品之产制者或输入者;也就是说网络
卖家如为自行产制或自行由国外进口应施检验商品,均应先向标准检验局申办检验,符合
检验规定后才能运出厂场或进口陈列销售。如果网络卖家系向国内业者进货,则属于销售
者;依商品检验法第6条第4项规定,销售者不得陈列或销售未符合检验规定之应施检验商
品,因此,销售者进货时应注意商品是否符合检验规定,以免触法。
四、请您于网页明确标示商品资讯:如您刊登销售之商品属标准检验局公告之应施检验品
目,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并避免您不小心违反商品检验法规定,请您于3天内在刊登网页
内容中明显标示该商品之厂牌、型号、商品检验标识及识别号码,使消费者能取得商品之
充分资讯,作为选购商品之参考;对于未符合检验规定之商品,则请您立即结束销售及移
除该网页。尔后您在网页刊登销售应施检验商品时,请先自行检视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检验
规定。
五、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规罚则资讯提供您参考:
(一) 运出厂场或输入未经检验合格之应施检验商品者,依商品检验法第60条第1项规定
,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二)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之应施检验商品者,依同法第60条之2规定,经通知限期改正,
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三) 应施检验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或非应施检验商品,如意图欺骗他人而印有、贴附或
注明标准检验局商品检验标识,将触犯刑法第255条虚伪标记及贩卖该商品罪,可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
六、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承办人员:陈先生,联络电话02-2343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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