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大陆人居留台湾规定?

楼主: mulkcs (mulkcs)   2015-06-18 22:43:48
一、 依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须具备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即取得外侨
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每年合计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一定期间以上;
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无虞;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丧失其原有国籍等要件,
得申请归化我国国籍。上开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一定期间以上,如为我国人配偶身分须合
法继续居留3年以上,一般外籍人士身分须合法继续居留5年以上或曾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合
法继续居留10年以上。
二、 复依“国籍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
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之居留期间,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间之计算:(1)经行政院
劳工委员会许可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0款规定之工作者。(2)在
台湾地区就学者。(3)以前2款之人为依亲对象而取得外侨居留证者。
三、 外国人符合上揭归化国籍要件者,倘拟申请丧失原有国籍证明,得依国籍法施行细
则第10条规定,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住所地户政事务所申请准归化中华民
国国籍证明,并送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外国人于取得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
明后,检附丧失原有国籍之证明文件,向住所地户政事务所申请归化,由该户政事务所再
查明其刑事案件纪录,并送直辖市、县(市)政府转内政部,倘查有不符国籍法所定归化
要件者,内政部应不予许可归化。
四、 有关归化我国国籍相关资讯,请参阅内政部户政司全球资讯网网站(网址:
www.ris.gov.tw)“法规与申办须知”-“国籍申办须知”-“国籍变更申请案件提凭证件
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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