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公检法混为一体!从“吕先三案”看具有

楼主: skyhawkptt (skyhawk)   2021-01-07 00:02:42
公检法混为一体!从“吕先三案”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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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年来活跃于中国大陆刑事辩护前沿的两位中生代刑事辩护律师周泽和斯伟江代理的安
徽律师吕先三所谓诈骗一案二审定谳,刑罚由一审苛重的15年大幅减为三年。周泽律师网
路发文称这一结果虽仍属错误,但在大陆既有的司法环境下已属最优。
2018年3月16日,吕先三律师因代理徐维琴、邵柏春夫妇追索高利贷债权纠纷而被合肥市
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4月13日,合肥公安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批捕吕先三,检方4月
20日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吕先三当天被取保。4月23日,合肥公安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
复议,再次要求批捕吕先三律师,4月28日再遭检方否决。
2018年5月2日,合肥公安向安徽省检察院递交《提请复核意见书》,再次强求批捕吕先三
,声称“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案是合肥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
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将该案作为本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
,“打击‘套路贷’犯罪在我市尚属首例,我……多次与市检察院公诉、侦监部门会商,
并邀请市检察院、市中院……负责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学习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成功经验
,与会人员就邵柏春、吕先三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在该案将要取得重大
突破时,市检察院对主犯吕先三(律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给全市‘扫黑除恶’工作
带来巨大困难和阻力”,“市检察院不能从案件的整体上评价吕先三的犯罪行为,忽视嫌
疑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以起诉或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不仅不
能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开
展”,“我局对吕先三……刑事拘留后,多次向市检察院侦监部门作专题汇报”。面对合
肥公安这般“牛二式”的胡搅蛮缠、撒泼耍赖、要挟恐吓,安徽省检察院此时仍能顶住所
谓省、市领导的非法干预,维持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相比于长期以来大陆检方一直迁就、
惯纵、屈从公安,已属不易。
合肥公安的这一《提请复核意见书》通篇大言不惭,毫无法治理念,暴露了大陆司法根深
蒂固、无可救药的顽症:
其一,高官、强权肆无忌惮地非法干预司法。《提请复核意见书》公然抬出所谓“省、市
领导高度重视”,对官员、权力非法干预司法这一在大陆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司法痼疾
和潜规则不以为耻,毫不遮掩,可见合肥公安之专横跋扈!这种专横跋扈绝非合肥公安所
独有,而是代表着整个大陆公安普遍的专横跋扈!
其二,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政治手段而非法律规则调制案件的“文革”恶习和斗争思
维死而不僵。“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案”、“打击”、“首例”、“赴上海市公安局
学习”、“将要取得重大突破”等等语汇皆非法言法语,均属大陆特有的政治语言,强烈
暗示著既然有了所谓领导的法外重视,既然是第一案和首例,就可以抛开法律、不讲证据
,就可以罪刑擅断、任意入罪,就可以施加法外的、政治性的打击而非法律上应得的刑罚
,就可以只讲政治、不讲法律。合肥公安对自己赴上海学习之滑稽举动不以为耻,反倒公
开宣扬,把原本应由自己独立解决的定罪、适法问题当成了自己竟然不能胜任、还需临时
向外地公安学习的问题,实在贻笑大方、令人喷饭!合肥公安向上海公安学习,不知上海
公安是否又更应该向执法文明的台湾警方学习呢?
合肥公安所称“高度重视”的省市领导当指时任安徽省副省长、公安厅长李建中。2017年
11月28日,李副省长就在债务人李光奇反映邵柏春等人高利放贷的上访登记表上作出批示
、后又在省公安厅打黑队的报告上官僚主义地批示“查深挖透,依法打击”。按中国大陆
的权力架构,兼任公安厅长的李副省长乃行政官员,并不能直接管辖检察院,但鉴于大陆
行政权一向独大,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行政权和行政官员非法干预司法乃实质合法
的宪法惯例(假设大陆真还有宪法),李副省长的这一合法的非法干预和定调无疑对检方
形成了极大的压力。
合肥公安和李副省长之类行政官员冥顽不化,昏睡于大陆自己无法无天的“文革”年代,
与现代法治时代格格不入,与满清遗老遗少如出一辙!司法探案大权掌握在这伙人手里,
发生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样的人命冤案也就势所必然了!
其三,恬不知耻地宣扬封建皇权时代的三司会审模式,粗暴践踏侦查、起诉、审判相分离
的现代法治原则。合肥公安露骨地宣称邀请市检察院、市中院负责人,就邵柏春、吕先三
所谓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多次向市检察院作专题汇报,对侦查、起诉、审判相分离的
法治原则浑然不知,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公然推销举世无双、大陆独有的公安、检察、
法院混为一体的三司会审司法集权模式。以这样的反智模式,大陆居然还敢呼啸什么防止
冤案,还敢高喊什么建成法治国家!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坐观吕先三律师等等无数在网
路及现实中鸣冤叫屈、忍受蚁穿鸟啄之惨的大陆同胞,谁能不为之扼腕叹息却又欲哭无泪
呢!
像大陆所有的冤假错案一样,正是由于李副省长以及其他幕后强权者的轻率批示和非法干
预,才导致吕先三律师的冤案,才导致最初不批准逮捕吕先三律师的安徽检方最终未能摆
脱屈从、惯纵骄横成性的大陆公安之司法痼疾。
骄狂不可一世的公安警员对吕先三律师叫嚣,“这个案件是领导批示的,必须搞你,不要
和我们公安机关讲证据,我们是按命令办案,不能怪我们办案人”;检方公诉人也威逼吕
先三律师认罪,更厚颜无耻地宣称“你是冤,但我只是端菜的,公安做菜我就得端”,“
我公诉到法院,如果法院判无罪我就死抗诉,必须定你有罪,这是领导指示。”在中国大
陆,政治高于法律、强权大于法律、宪法刑法统统不如强权者的说法,法律是整人的工具
而非制约权力的工具,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吗?呜呼!大陆公安之恶,世人皆知;大陆公安
、检察、法院皆恶,但检察和法院因其司法权的消极性而使其恶稍次于公安,也是常情,
奈何合肥检方在吕先三律师一案中虎头蛇尾、有始无终,最后竟自甘堕落,与公安争相比
恶?制度之恶,制度之恶之下的人性之恶,竟至于此!
吕先三律师的冤案给世人、给华人尤其是中国大陆的华人启示是:
一、司法不独立则必然不公正,冤案必然持续发生,旧冤未平新冤又生,这正是中国大陆
的司法现状和宿命。在现有政治架构和司法生态下,所谓有错必究,所谓严禁干预司法和
终身追责,纯属缘木求鱼、欺世盗名!
二、大陆各级当局一直视律师为另类和敌对势力,但有任何可对律师搆陷的机会,当局必
会利用,大陆律师仍将长期成为当局动粗的重点群体,律师的命运实在堪忧。
三、除非发生重大的不可预测事件,在当局尤其是司法当局耗尽底层民众对其残存的那点
幻想之前,中国大陆的法治之路仍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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