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武汉新冠病毒无症状患者的“神传染”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1-29 13:10:36
https://bit.ly/2RyqJWy
作者:肖曼
武汉肺炎的中国官方公布数字每天上升,截止2020年1月28日零时,中国国内的疫情已经
造成至少106人丧生,而前一天的死亡数字还只有82人。新的确诊病例4515例,前一天还
是2882例,其中近1000人状态严重。
在短短几天中,武汉新冠病毒不断显现“神传染”的特性,可谓“神不知鬼不觉”地让人
“中招”。中国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上周日指出,从观察情况来看,这类病毒在潜伏期
也具有传染性。一些患者在发病之前可能就已经把自身携带的病毒传染给了他人。部分“
武汉肺炎”患者早期体温正常,轻症病例较多,存在隐性感染者,这些“行走的传染源”
让防控难度陡增。一些流感患者在病毒潜伏期没有出现症状,却已经具备了传染能力。在
这一点上,武汉新冠病毒与流感病毒类似。
据报道:在河南安阳出现一例确诊病例,其中5人是亲属关系,但均无到武汉旅行和居住
过,其中3人曾与从武汉回来的一位女性家人接触,他们分别是该女子的父亲和2个姑姑,
但该女子至今却没有出现任何新型肺炎的症状。该病例说明:在被感染者尚未出现任何症
状之前的潜伏期内,却有可能把自身病毒传染给他人。
此外,国际间交流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例也在证明这一病毒的巨大传染力。日本最
早确认的4人感染,均是来自武汉的游客,但日本国内新发现的2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之
一是居住在奈良县的大巴司机,60多岁,并没有访问中国的经历,但在1月份2次搭载了从
武汉市来的旅行团。
德国巴伐利亚州卫生部28日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说明周一(1月27日)晚间确
认的德国首例新型冠状病毒病例。该德国病患为33岁男子,在上周的一次公司培训会议上
,与一名中国女同事有接触而被感染。后被查出:这名中国女同事虽然来自上海,但在来
德国前刚与住在武汉的父母见过面。如果说几天的培训接触会发生感染,这位男子最近至
少与40多人有过密切接触,包括上幼儿园的孩子。这些人都被建议留在家里持续观察并进
行检查。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8日上午召开记者会,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与研究中心
首席专家李兴旺表示,目前观察到一些没有症状、但核酸检测为阳性的感染者,还有一些
病人发烧不明显,偶尔干咳或无力;从传染病规律来说,这些病人也具有一定的传播力,
因此对防控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复杂性。
由于无症状感染者主要是在“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所以一旦被发现,都应按要求进行
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不能随意到公共场所自由活动,保证对传染源的控制。
新冠病毒在武汉的疫情传播程度表明,它不仅具备了持续人传人的能力,而且有时会来去
无踪。关于其传染能力,英国帝国理工学院(Imperial College London)的研究人员上周
六发布报告估计,截至1月18日,每个“武汉肺炎”病例平均传染了2.6个人。这意味着,
当局要阻断六成以上的传染才能有效地控制疫情。
基于从武汉出发的国际旅客总量和境外病例报告,这些研究人员还估算,截至18日,武汉
共有4000例新冠病毒病例。这与28日中国新确诊病例4515例的官方数字相比,只低不高。
报告说,只有传染率降至1以下时,新病例的数量才会逐渐减少,最终得以平息疫情。鉴
于这类病毒传染率的估算值日前仍然高达2.6,研究人员目前尚不清楚“武汉肺炎”疫情
能否在中国得到控制,这将取决于武汉和中国其他地区采取的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除了台湾8例以外,新型冠状病毒的国际病患累计已经有69例确诊,分布于16个国家,新
增国家为柬埔寨、斯里兰卡及德国。分别为泰国14例、香港8例、澳门7例、美国5例、澳
洲5例、新加坡5例、马来西亚4例、日本6例、韩国4例、法国3例、越南2例、加拿大2例、
尼泊尔1例、柬埔寨1例、斯里兰卡1例及德国1例。
较乐观的分析认为:从武汉新冠病毒的传播速度以及对人体的适应能力来看,它要比非典
病毒快很多,但这可能意味着它可能消失得也快。
不过,悲观的国际研究认为:“武汉肺炎”病例仍然可能会在近期呈指数增长。英国兰卡
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 的研究人员估算,如果疫情在武汉持续不减的话,到
2月4日,仅在武汉当地就会出现19万左右的病例,并且这样的传染规律也会在中国其他城
市建立起来,而病毒的境外输出也会变得更加频繁。
来自武汉医院的报道显示:医院仍然人满为患,有病得不到诊断,诊断后得不到隔离和住
院治疗,种种怨言载道见于网络和媒体。虽然每天的病人数字大幅增加和向上爬坡已惊心
动魄,但多方仍质疑中国的疫情数字远远低于实际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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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https://bit.ly/3101csr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谣言,一度甚嚣尘上。为什么会
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人民
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谣言的第一线
,但是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谣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谣言的概念以及谣言是如何产生的?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
,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
对象。
  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此
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笔者认为,谣言之所以产生,主要基于
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虚假信息起源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
  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
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
  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
,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是SARS
,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
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
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
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
,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
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
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
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2、虚假信息起源于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
  谣言止于公开。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
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
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
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
  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我们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
,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
息永远正确时,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反之,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
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官员决不能仅把信息
公开认为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
  经此一役,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群
众的大多数。我们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
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
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特殊战争。
  3、虚假信息起源于特殊的自媒体环境。
  我们今天面对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根本差异。“非典”时期,尚不存在自媒
体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体一种。彼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
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
  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
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个体的声音可以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身处在疫区
的个体,可以通过语音、短视频等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更加直观、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
了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主导权。显而易见,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尝试
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再有效实施。
  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愈加成熟、愈加自由、愈加开放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自由
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媒体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媒体环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
共卫生事件,而这种复杂局面,也是当今国家治理进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二、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特殊
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
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
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
予以刑事处罚。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
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
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
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
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
,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动员能力在国际社会广受认可和赞誉,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的公民对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关专
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是善意的批评。但是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
、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
,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民众对疾病治疗有重大关切,对医护人员在一线面临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像有关
切,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能力有关切,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这些
正当诉求,民众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
正当学术批评,亦属言论自由范畴,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
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
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
  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
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
  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
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
  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
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
严重恐慌,依法应予严惩。
  三、结语
  与谣言的斗争,本质上是在如何争取群众这个问题上的思想斗争。今天的中国,基于
其开放和自由,我们对一些不实信息并不进行管制。澄清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识,一方面
靠国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
  但是病毒当前,国家面对重大考验。在这个时候,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应尽之责。社会各界、有关人员
,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
  (作者:唐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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