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陆最高法院确认 微信、微博纪录可作诉讼证据

楼主: laptic (无明)   2019-12-28 17:49:57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4253812
2019-12-27 23:59联合报 记者林则宏/综合报导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确认
微信、微博纪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上海“界面新闻”报导,前述这项“决定”最受关注的一项更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
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报导称,根据这项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
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以及使用者注册信息、身分认证信息、电子交易纪录、通信纪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
、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之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过用微
信、微博聊天纪录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意味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纪录的证据地位。
另据“虎嗅网”报导,去年七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曾公布“互联网电子
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一项重要改变,就是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
,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
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南沙区法院当时曾表示,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及电子证据
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百分之十四。
附注:摘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2691.html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
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
分丰富的经验。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
》)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
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
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
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
”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
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
证据裁判规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中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
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
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的重
要内容。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全面修改,证据制度是修改的重
要内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
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作了原则性解释。《修改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
修改、完善和补充。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实《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
神,更好地促进民事审判证据调查、审核、采信乃至民事诉讼程序操作的规范化。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
需要的重要措施。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
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通过修改《民事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
相关的程序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
升司法公信力。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
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
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但当事人收集证据
的能力不足、途径有限,是长期以来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环境侵权等特
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其承担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
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
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
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
行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 “关于书证的
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
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
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二)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
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
  自认是当事人基于处分权行使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
。原《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自认规则作出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指导
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经过十几年来审判实践的检验,原有的规定
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修改决定》在第四项至第十项对原《民事证据规定》
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
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
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其二,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
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改决定
》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三)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
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
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在《民
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
、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
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
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
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
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
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三、贯彻执行《修改决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修改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民事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提升司法公
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
证责任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始终
以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为主线。民事诉讼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的职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等于人民法院
无所作为。在证据问题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放任不管。对于可能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事实,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人民法院也不能受当事人自认的限制,而应当充分
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之外的事
实,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加强释明权的行
使,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促使当事人能够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
利。
  (二)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
“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
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
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
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
,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
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
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
观度和公正度。
  (三)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的衔接问题。《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根据2012年
《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
。对于一些已经吸收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修改决定
》也有所调整。因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修改决定》与已有司法解释的不同,
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内在逻辑,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由于《修改决定》对于《民
事诉讼法解释》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规定,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
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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