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掌权者须倾听人民声音” 318学运占立

楼主: prudence (烦恼皆菩提)   2018-03-13 20:26:26
“掌权者须倾听人民声音” 318学运占立院22人全无罪
(更新:动新闻、新增判决理由)
4年前因反对黑箱服贸协议而生的318太阳花学运,占领立法院议场达24天,震撼中外,检
方事后依涉犯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起诉当时仍为学者的立委黄国昌与学运领袖林飞帆、
陈为廷共22人,一审以本案符合“公民不服从”等阻却违法事由,判22名被告均无罪,检
方上诉,高院虽不认同被告主张“公民不服从”,今仍判22人全部无罪。由于一、二审均
无罪,依《速审法》规定,全案几已确定。
高院改判理由指出,本案检方仅起诉被告的“言论”部分,没有起诉被告等人占领立法院
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没有适用抵抗权、“公民不服从”等理论的问题。
至于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与魏扬等人被控煽惑群众侵入立院等罪嫌,高院认为他们非
漫天叫骂、鼓吹魅惑群众以蛮力与政府对抗,而是号召、寻求群众一起进入立院表达不满
,因当时立院将在3天后召开院会,无足够时间或有效方式阻挡服贸协议生效,占领立院
确属最后必要手段。
而蔡丁贵与公投盟等人同一时间在立院外与警方对峙,高院指当时并非由辖区台北市中正
第一警分局分局长举牌命令解散,不符法定程序,且现场群众尚称平和,未刻意实施暴力
,也无任何明显、立即之危险发生,仍在民主社会人民所得以忍受范围,未达违反《集游
法》程度。
蔡丁贵等人另拆下立院衔牌踩踏,并喊话要求群众“一起来跳围栏,进入立法院”,涉犯
侮辱公署、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高院指蔡男等人当时认为立院处理服贸议题已失能,对
国家公权力表达抗议批评,未侵害他人人身或人性尊严,尚属对可受公评之事适当评论,
政府机关宜予容忍。
高院认为本案肇因于立委粗糙的议事程序,在审查服贸议题时未能克尽为民喉舌、监督政
府的职守,本案被告们对此不满,并选择与立委议事最相关且对社会大众生活影响较小的
立院聚集,表达诉求,并非漫无边际流窜或惹事生端。
高院指出,立委没能尽忠职守,本应接受人民最严厉的批判,且人民能对公共事务自由表
达不同意见,是台湾社会得之不易的言论自由,也是民主国家重要、不可或缺之一环。
高院强调:“民意如流水,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期盼有权力者,能倾听民众心声,于政
策制定之际,以促进人民福祉、虑及我国社会大众之权益为最高考量,减轻社会资源不必
要之内耗。
宣判后,立委黄国昌等人在高等法院前举行记者会,黄说:“服贸协议践踏我国民主宪政
,强行闯关,318运动、太阳花运动无罪,有罪的是马政府以及当时违宪违法,把服贸视
为强行通过的张庆忠。”
黄表示,希望接下来的行政院323、324活动的审判,承审法官也能用相同高度来看待,因
为立法委员没有尽到职责,违法滥权,践踏宪政秩序,而引发公民集体抗议行动,审判长
今天认为这样的公民行动,是国家赋予的权利,审判长也语重心长说“掌握权力的人,必
须要倾听人民的声音”, 黄相信这个宣决理由对于台湾政治发展,有相当长足的意义。
蔡丁贵教授则说:“虽然二审法官不是完全同意一审判决我们无罪的理由,而是提出其他
无罪理由,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差别,只是认定无罪的角度不一样。”蔡表示,很感谢二
审法官再次证明中华民国流亡政府的司法,虽然大多数无法期待,但也有少数进步的司法
人员,让台湾人民在找寻台湾出路的过程中 可以有一些寄望。
民间司改会指出,法院能站在宪法高度来检视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意义,而非拘泥于法条文
字作出判决,应该肯定,希望本案可以成为指标性判决,给检警系统一记当头棒喝,各机
关都应尊重集会游行,保障人民言论自由。
本案起因于2014年3月17日下午2时许,时任国民党立委张庆忠担任内政委员会主席,以30
秒时间在混乱中宣布《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视为已审查,送院会存查”,引爆反黑
箱服贸的怒火。隔天数百名抗议群众与学生占领立院议场,阻挡召开院会,并发起太阳花
学运。
当时各界纷纷声援学运,不仅民众关注立院议场首度被学运占领事件,国内政坛蓝绿势力
因此消长,国外媒体也持续报导。后因时任立法院长王金平承诺《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
》完成立法前,不会审查两岸服贸协议,群众与学生同年4月10日晚间退出立院,结束长
达24天的学运与占领行动。
检方事后起诉黄国昌、林飞帆、陈为廷与魏扬等学运领袖,以及时任公投护台湾联盟总召
蔡丁贵和支持者共22人,涉犯煽惑他人无故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侮辱公署等罪嫌。
一审北院审理后,以本案被告行为符合“公民不服从”的7大要件,占领立院议场用意是
防止《服贸协议》草率通过,所诉求的利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则等
理由,去年3月31日判22人均无罪。
检方对全案提起上诉,高院审理时,22名被告仍主张无罪。林飞帆、陈为廷和魏扬均否认
煽惑群众犯罪,强调当时一起占领立院议场的民众,都基于个人自由意志,并反批《刑法
》第153条处罚的“煽惑他人犯罪”,是箝制人民言论自由的罪名。
辩护律师团主张,依最高法院见解,应限缩于群众缺乏个人意志、受煽惑者鼓动操弄时,
才构成“煽惑他人犯罪”,本案群众并非被催眠的丧尸,也不是听林男3人用大声公演讲
就被操弄,更没有做犯罪行为,可见林男等人在本案不构成煽惑行为。
公诉检察官对律师团的法律见解表示尊重,但认为进出立院“应该不用翻墙进去”,仍主
张应改判有罪。黄国昌出庭批检方用“煽惑他人犯罪”罪嫌起诉本案,“是不尊重当时参
与的群众,欠缺对公民运动的认识”,因为群众是独立自主决定参加挽救台湾的行动,没
有人被煽动。
黄国昌并强调:“若非318,两岸服贸协议早已生效!”对于检方主张当时还有其他方式
阻止服贸协议过关,黄当庭大声表示,那晚他不断打电话请教认识的公法学者,“所有人
都说没救了!”他反问法官与检察官:“你们跟年轻人说这个可以做那个可以做,那时候
你们做了什么?”
审判长劝谕黄国昌莫激动,黄开完庭被问到:“刚刚审判长说您有点激动。”黄笑说:“
没有啦!她没有习惯听我讲话,我本来讲话就这个样子,谢谢!”(黄哲民/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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