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李明哲起诉书详文
民进党前党工李明哲遭中国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湖南岳阳中级法院今日开始审理,并在庭上宣读起诉书内容,以下为起诉书有关李明哲罪名的摘录文:
“被告人李明哲,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日经国家安全部指定管辖与彭宇华案并案侦查。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明哲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
“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利用‘围观中国’‘围观华南’等QQ群,有针对性地设定围观主题,多次组织成员对广东开平征税事件等热点、敏感事件进行炒作,通过肆意歪曲事实,毁谤和攻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过QQ空间、脸书、微信等社群网络平台,大规模毁谤攻击中国政府和国家社会制度的图片违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2012年8月至2016年初,被告人李明哲在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多次组织,参与‘围观华南’QQ群成员及其他同域人员聚会活动,期间,大肆发表抨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抹黑政府形象的言论。2015年6、7月间,李明哲在马速令等人与其通过网络讨论以暴力方法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明确表示‘我从来不觉得要排斥暴力革命’‘暴动,迟早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旗帜等物证及其照片。2.梅花公司运作计画书、户籍资料、出入境纪录等书证。3.证人史旭鹏、叶阳聪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武汉会议录像、聊天纪录等视听资料、垫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宇华、李明哲共同组织、策画、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两被告人均是首要份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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