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美官员维护台湾权益 当面驳亚投行长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140028-1.aspx
CNA中央社 4/14 2016 美国华盛顿讯
亚投行行长金立群今天重弹旧调,称台湾欲加入亚投行须照“非主权经济体”章程申请,
中华民国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秘书张谦彦当场反驳,台湾有权依亚洲开发银行成员身分加入
。
金立群今天在华府“亚洲协会”(Asia Society)与澳洲前总理陆克文(Kevin Rudd)对
谈,席间有香港记者问到,关于台湾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有无其他有尊
严的方案时,金立群重申大陆官方对台湾的一贯逻辑,两度强调,“非主权经济体”想加
入亚投行,要按照第三条相关规定。
金立群说,亚投行协定章程是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同意通过的,根据第三条,是有一些方
式能处理“非主权经济体”的入会方式,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为“非主权经济体”构建了
一条入会的路径。
主持对谈的陆克文则补充,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PEC)的模式,对于台湾来说是可循前例
。
金立群在未提到“台湾”的情况下,当着众多各国听众面前两度强调所谓“非主权经济体
”的入会规则。
在场的中华民国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秘书张谦彦举手发言,反驳并举出亚投行第三条第二款
规定指出,AIIB对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ADB)的成员开放,而台湾于1966年是亚银
的创始成员国,台湾有资格、也期望按照这一条款加入AIIB,贡献并履行自身的国际责任
。
对此,金立群在未提及亚投行章程第三条第二款的方式下指出,AIIB对世银及亚银成员开
放,“很清楚的、是有可能性”,但他又说,台湾有兴趣加入,根据章程规则,会有解决
之道与程序,而亚投行将举行第二次董事会,届时会讨论接纳新成员的程序。
AIIB章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世银及亚银成员若未能以签署生效的方式加入亚投行,可经
理事会特别多数投票同意后,成为亚投行成员。外界多认为,主导亚投行的中国大陆,仍
对这一投票过程与方式极有影响力。
AIIB第三条第三款则规定,不享有主权或无法对自身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申请方,应由对
申请方国际关系行为负责的成员同意或代为向亚投行提出加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