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练乙铮:国家昏乱 港人埋单?

楼主: lkcs (缤纷之狼)   2014-09-01 14:26:22
※ 引述《tjjtds (不见迷迭香)》之铭言:
: 中华民国立法委员行为法 第二章 第三条:
: 立法委员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权,应恪遵宪法,效忠国家,增进全体人民之最高福祉。
: ────────────────────────────────
: 呵呵
关于这一点,香港有个案例可供参考
两年前,香港立法会议员入职宣示仪式上,是每个议员轮流宣誓的
宣誓的誓词,由法律规定,不可随意更改其中的内容
但可以自由选择宣誓的语言,以及宣誓的对象,例如天主教徒可以对天主宣誓
其中有一位议员,宣誓过程中故意咳嗽吞了几个字
法定誓词: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发言录音: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咳嗽)香港(咳嗽)立法会议员
事后,立法会主席于2012年10月12日裁定
黄毓民议员未有完全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规定的誓言进行宣誓,
须重新依法作出宣誓。
重新宣誓:本人就任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大声)(小声)(大声)(小声)(大声)
主席裁决,第二次宣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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