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为什么2300万决定未来

楼主: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6-13 02:18:01
※ 引述《xara (冲...)》之铭言:
: 1945年号称台湾光复,可是1952年日本才正式放弃台湾的主权权利
: 先把旧金山和约看清楚并能解释得通再来吧?!
: 对了,台湾、澎湖当时可不是属于中国战区
刚好前几天我与别人私信就一些相关的内容进行过一些讨论﹐
我就删去涉及隐私的部分﹐把各自讨论的内容稍微修一修转帖上来。
“旧金山日本向盟国乞和条约”之前已经讨论过很多﹐就不多讲已经讲过的了。
(本文谢绝转载八卦版。XD)
问﹕ROC之于台湾岂不就如日本之于钓鱼台那样了吗?
答﹕理论上来说﹐台湾之于ROC确实跟钓鱼台之于日本一样。
这种一样不是“没有确定的主权”﹐而是“主权有争议”﹐主权有争议的地方﹐
在于“有多方同时提出主权要求”﹐因此这跟一般的台独思想所认为的“无主之地”
是不同的。
即“尚未确定归属”=/=“无主没有归属”。
问﹕现在的日本是一直要到《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才恢复作为一个国家对外行使主权
的权利。那么这样来看日本到底是以什么样的"国际地位"与ROC签署中日和约!?
因为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的日本其实不就是个对外丧失行使主权的"地区"吗?
那又为什么能与ROC签署中日和约!?
答﹕日本当时确实丧失了行使主权的权利﹐但日本依然是一个国家﹐
丧失的原由是作战并被占领。可以说﹐这跟二战中的波兰是一样的﹐
于盟国的立场来看﹐波兰流亡政权依然代表波兰国家﹐依然可以与他国签约。
(更推进一步来看﹐如满洲国不获被广泛承认的主权﹐但依然可以跟汪伪、日本签约)
换言之﹐对于战时依旧跟日本保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如瑞士来说﹐虽然外交实际被冻结﹐
但是不存在断交再复交的过程的。即日本国还是日本国﹐并不是美属日本。
它还是一个国家﹐但因特殊原因丧失主权而已。
中日和约在地位上可视为旧金山和约体系中的一个附属条约﹐
因为中日台北和约的第二条为承认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之规定﹐
第五条为承认旧金山和约第十条之规定﹐
这两条从法理上来说﹐都是旧金山和约生效才生效﹐
若旧金山和约不生效﹐这两条也就失去其成立的依凭。
这种先签但依赖后来条约或事件的发生才确认效力的条文﹐在国际上并不少见。
(推广来讲﹐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也是如此﹐是以日本投降为前提的﹐
若日本没有战败﹐那开罗宣言跟波茨坦公告就是个屁﹐但若日本战败成为事实﹐
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就得以确立﹐这是因果关系﹐
有些台湾人就故意忽视这点﹐用“开罗宣言时﹐开罗宣言对日本没有约束力”﹐
来作为开罗宣言没有法律地位的証据﹐而忽视约束力来自于特定事件、条约的成立﹐
并自动转为特定事件、条约的附属条约﹐不可分割来单独看。)
旧金山和约本身并不涉及其他未签约国家与日本的关系﹐因此旧金山和约本身
是对签约国的约束与规定﹐对于未签约国如苏联、中国﹐正如未签一战凡尔赛条约的
中国、美国一样﹐并不受影响。
故而﹐先不论“日本放弃对台湾、琉球群岛的主权主张”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其他
主张国的主张﹐即使是日本的独有主权(即没有主权争议)的地方﹐也是可以割让的。
即﹐如果假设台北条约中有条文称“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割让琉球群岛予
中华民国”那么这条约依然是成立的﹐这在法理上称为“承担义务、但失去能力”。
类似的例子就如1921年中华民国与德国签订《中德协定》结束中德两国第一次世界大战
的交战状态一样。德国许诺将山东半岛交还中国﹐这是谓“条约义务”﹐
但当时山东半岛已不在德国之手(在日本之手)﹐所以德国失去履行义务的“能力”。
那么﹐如果中国自己向日本讨回了山东半岛﹐自然就不关德国什么事﹐
而如果(不管多久之后)日本不愿将山东半岛交回中国﹐而是交回给德国﹐
那么德国就需要在重新获得山东半岛的同时﹐履行“条约义务”转交给中国。
所以﹐假设(此段是“假设”)日本在台北条约中规定要将琉球群岛割给中华民国﹐
于美国占领的当时﹐日本自然没有能力履行条约﹐中华民国也没有能力从美国手中
获得琉球群岛。如果中华民国自己从美国手中获得琉球﹐那么日本就没有义务帮
中华民国获得﹐反之﹐如果美国于1972年将琉球还给日本﹐那么日本就需要履行条约
义务﹐同样于1972年将琉球移交给中华民国。
(除非美国后来又跟日本签订条约﹐宣布日本必须废弃台北条约中关于割让琉球的规定﹐
或美国后来跟中华民国签约﹐迫使中华民国放弃琉球、也放弃日本的履约义务。)
这种假设的相似例子﹐在欧洲中世纪到近代的诸邦国混战中也并不少见。
总之﹐这个问题跟误认为“日本承担条约义务放弃对台湾的主权就会使中华民国也
丧失主权的主张﹐从而使台湾变成无主之地”一样﹐就是过于简单地看待国际关系﹐
简单划分为对立的甲、乙双方﹐而忽略了很多国际条约是与第三方、第三国有关的﹐
不能单独拿出来划分为“山东不是属于中国、就是属于德国”两个简单状态。
问﹕ROC外长当时为何在立院质询时,说了“事实上,这两个地方(台澎)正由我们控制…
…然而微妙的国际形势使得它们不属于我们,在现行情况下,日本没有权利把台湾和
澎湖群岛转移给我们,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们也不能接受……。”
答﹕这个话从法理上是要分成两个层次的﹐
第一个就是“日本没有权力把台澎转给中华民国”﹐因为台澎已经是中华民国的了。
(1945年收复)﹐所以日本不可能把已经属于中华民国的东西再拿来转移给中华民国。
这就是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只讲放弃﹐不讲放弃给谁的原因之一。
(旧金山和约中﹐台澎、朝鲜半岛、南海诸岛、库页岛、千岛群岛、南极大陆﹐
日本都是宣布放弃﹐没有宣布放弃给谁﹐因为日本只能决定自己不再要求﹐
不能决定这些地给谁﹐当时已经丧失完全主权的日本也决定不了。)
所以日本不能再拿来转移给任何一方﹐即使此时日本还没签署旧金山和约﹐
还没有公开宣布放弃对台澎的主权主张。(此时台湾算主权争议地﹐中日均声称拥有﹐
均未放弃。如同钓鱼岛一样﹐一方是绝对无法同意由另一方拿来转移给任何人的﹐
即使日本现在要把钓鱼岛送给台湾﹐台湾也不能接受﹐因为一旦接受﹐就等于承认
接受之前钓鱼岛是由日本拥有的。必须是日本宣布放弃原先的主张﹐然后中国或台湾
就自然拥有。)
第二个则是“微妙的国际形势使得它们不属于我们”﹐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已经是
事实分裂﹐原先的二战盟国、联合国主要成员﹐各自承认其中的一方为中国的真正代表。
从当时法理上来说﹐即使台澎属于“中国”﹐但尚不属于“国民政府”。
同样的例子﹐在1940年日美开战之前﹐汪伪在南京也成立了国民政府﹐并与日德建交﹐
此时的日本名义上是已经把中国沦陷区的主权交还给了“汪伪中国”﹐但国际视角下﹐
江浙一带并不是真正属于“中国”﹐因为英美所承认的重庆国民政府并没有得到﹐
因此也是属于争议地。(是重庆、南京两个自称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争议地﹐
今天的台湾岛也依然是两岸两个政府的争议地)
所以第一个层次是“中-日争议”﹐第二个层次是“北京-台北争议”。
旧金山和约解决的是“中-日争议”﹐日本宣布放弃﹐一物二主﹐其中一主宣布放弃﹐
因此由另一主(中国)自然获得。
而台北和约是解决“北京-台北争议”﹐日本恢复主权的同时宣布承认台北政府为
中国合法代表政府﹐同时履行相关条约义务(直到条约废除、义务终止)。
这也就是后来1972年日本跟中共签署联合声明的那些内容的原因。
因为第一个层次(中-日争议)已经由旧金山和约解决﹐日本已经放弃﹐不属日本﹐
日本当然无可再放弃。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中没有要求日本再放弃一次﹐
而是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而另一方面﹐日本则宣布废止台北和约﹐(1972年日本与中国大陆建交﹐日本外相
大平正芳表明﹕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华和平条约》
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并以联合声明第二条“日本国政府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来解决第二层次的北京-台北正统争议。
对于今天来说﹐第一个层次的争议已经结束(除非再来此世界大战﹐
日本击败当年的盟国﹐重新夺得台湾)﹐而第二层次的争议由于两岸的特殊情况﹐
依然存留。
也即日本可以在现在跟中国大陆断交﹐转而跟中华民国建交﹐新签另一个《台北条约》﹐
来承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政府﹐并承担一定的条约义务(协防或未来获得后交给ROC)。
当然也可以是台湾在未来独立建国﹐如果台湾建国得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两政府都承认﹐此时第二个层次自然解决。(不管到时ROC是否存在﹐ROC、PRC都
同意台湾独立的话﹐台湾就再也跟北京-台北正统争议无关了)
此时的台湾国﹐独立的法理依据是在未来的两中各自承认﹐
而非来源于“一般命令第一号”。
因为“一般命令第一号”是对日本的命令﹐而非对盟国的约束命令﹐
所以如一般命令第一号中的第三条规定东南亚日军需投降﹐
但具体向谁则由英澳自己协商。说台澎二战中不属于中国战区也一样﹐
难道印尼属于荷兰战区、还是越南属于法国战区﹖战区的划分并不构成主权归属的証明﹐
否则的话﹐整个柏林以东都是苏联领土了。
即使按照“一般命令第一号”﹐在“中国本土”的日军也向国军投降、
而“满洲日军”(实际上是长城以北﹐包括了伪蒙疆)则向苏军投降﹐
可见“一般命令第一号”是行政命令﹐而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且不涉及各区域主权、主权主张的认定与改变。
今天有些台湾人拿这个什么都不是的麦克阿瑟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
来作为台湾是美国委托中国占领的委托地(那同一命令中的“中国本土”呢﹖)﹐
又迅速跳到认为台湾主权从日本所有改变成联合国托管地(那“中国东北”呢﹖)﹐
实在是极其荒谬。
问﹕ROC究竟算不算"非法"统治台澎?
答﹕这个“非法”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以PRC的立场﹐以及与PRC建交且承认台湾
为PRC一部分的国家来说﹐ROC确实是“非法统治、但事实统治”台澎﹐其情况类似于
缅甸的果敢、佤邦、掸邦各独立政权﹐或叙利亚自由军、北奥赛梯、北塞浦路斯、
加沙地区的哈马斯政权、科索沃等等。
但对于ROC立场以及与ROC建交的各国来说﹐ROC是合法统治的。
这个又是属于上述第二层次的“北京-台北正统之争”了。
这第二个层次不涉及主权变更﹐正如中共统治大陆多年﹐中华民国以前曾经长期宣称
自己依然拥有中国大陆﹐认为PRC是非法统治中国大陆﹐
但不管如何﹐不会有人责疑中国大陆的主权不属于中国。
事实上现在叙利亚也一样﹐有人认为“叙利亚政府军”是非法统治﹐有人认为另一方
的“叙利亚自由军”控制的地方才是非法统治﹐但不管谁非法﹐叙利亚主权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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