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4/today-so16.htm
抛媚眼 也算性骚扰
〔记者邱绍雯/台北报导〕
性骚扰防治法上路3年,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统计,因证据不足未成案比例高
达56%,且最常发生性骚扰的地点为公共场所与大众交通工具。社会局提
醒,遇上性骚扰时,第一时间最好立刻反应,保留证据,才能有效惩治骚
扰者,市府性骚扰申诉专线:1999转4553、3365。
性骚扰的样态多元,不限开黄腔或肢体触碰,只要足以让人感受不舒服、
甚至影响生活,皆足以构成性骚扰行为。
隔壁老板示爱 员工恶心
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委员廖蕙芳律师说,当事人若态度不庄重、言语
轻佻或搭配动作,当然涉及性骚扰。不仅如此,色眼瞇瞇、眉目传情让人
感受不舒服,皆可能构成性骚扰行为。
廖蕙芳举例,曾经有一名上班女子遭同层楼的隔壁公司老板连番跟踪,无
论她到茶水间、送公文还是上厕所,对方都跟在身后,以眼神示爱,让她
极为受辱,甚至心生恐惧,案件最后申诉至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因事证明
确,因而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