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关于网球版版主滥用职权

楼主: mousepad   2011-06-15 02:00:28
※ [本文转录自 mousepad 信箱]
作者: supergreg (Jay)
标题: 申诉 关于网球版版主滥用职权
时间: Tue Jun 14 23:51:12 2011
前几天本人因为被水桶而跟版主申诉 而版主态度感觉就是故意刁难
连提出很明显的证据 他也随便找个借口否决掉了
因此我认为这样申诉下去也是没有结论的 所以我就寄信说
[[不是没说服力 而是感觉你根本故意就是要摆明刁难吧
有好几个已经那么多证据了 你还硬凹说 没办法判断
摆明故意
另外他们感觉就是故意反我
你问他们 他们也会为了要让我水桶而故意说不是
我干嘛自讨苦吃?
总之 走着瞧吧]]
当时 我只是想表达说 我会想别的办法申诉之类的 毕竟在跟他耗下
去也没有个结论 我花那么多时间找的东西也会随便的否决
可是版主却回传
[[原po似有恐吓之意
若一天之内不道歉 我将移交Violations板处理
另外也将与另外两位板主讨论恐吓板主是否该加重刑责]]
我完全不认为自己那样有恐吓 也从来不知道说 版主只要不高兴
就可以跟别人讨论 来加重刑罚的这种规定 版规也完全没有写到
重点是还因为他看到那句话不高兴 就可以拿加重刑责来威胁我
这是独裁吗??
他又寄了令一封信来说
[[另外你还有在信中问我是不是没长眼
让我深感板主执法还需要被案主侮辱
实在令人心痛
如前信所说 若6/14结束前未向我道歉
我将至Violation板提出告诉
并与其他板主讨论是否加重惩罚]]
关于没长眼这部分已经在pttlaw的申诉部分有解释 因为很多 所以不再赘述
之后我回传
[[关于我说走着瞧可能太凶了 这部分我道歉
不过另外一部分 是你自己上下面说的话不一样
这部分你也有你的过失
为啥只单方面要我道歉??]]
因为当时说他不长眼真得是有原因的 不是无故乱骂他的 所以不认为自己有错
版主又回传
[[因为你的证据是分开提出的
第一个推文我觉得无法认定
第二个推文我觉得可以明确认定
两相比较下 自然以最终的判决为准 并无牴触
要道歉吗? 不然我两点半要公告了
感谢来信]]
还是持续用水桶来威胁我道歉
我就想说算了是于是回传说
[[没关系 我不跟妳争论了 我道歉
不过我终于知道为啥之前大家想罢免妳了 哈
以后可能性应该也不小吧]]
之前几封信已经对关于我说的走着瞧道过歉 而版主持续用 不符合板规
完全就是自己的想法的 加重刑责来逼迫我 于是我就低头道歉
只是当时突然想到 之前有人提罢免他的案子 好像也是因为 他太霸道
不讲道理 所以才说我了解是为啥了 然后我也认为 他一直这样做
以后被罢免的机会也不小 毕竟 我也看到好几个人再申诉他
而版主又回传
[[我又感受到被恐吓了
经其他板主同意 我将延长你的水桶时间至两周
感谢来信]]
我完全没想到 我因为被逼迫而道了两次歉 结果只是表达自己的想法
他竟然就跟我说 他认为他受到了威胁 而就直接把我水桶延长
我非常得讶异
于是回传
[[我又恐吓你搂???
你做是那么霸道 完全感觉就没完全照板规在走
我是事实陈述说 你可能在被别人罢免的机会不小啊
我有说我要罢免你吗?
恐吓的点在哪??]]
但当我回传时 我发现 他已经公告了 而且还公告说 我恐吓 并辱骂版主
所以延长水桶 而版主也去violation板申诉 关于恐吓这部分
判决如下:
[ 2. 另关于使用者对板主之管理方式不满,而扬言罢免之行为,并不构成恐吓。
盖本站赋予使用者对于板主之管理方式不满时,可依程序提出罢免,此并非
以非法之方式危害他人之权益,故扬言罢免,亦不能构成恐吓,并予说明。]
版主要求的道歉 也道歉两次了 只是说出自己的看法 却因为版主自己听了不高兴 就说我
又再度恐吓他为由 直接水桶 而且是完全不符合板规的 我跟他是在站内信互动 又不是我
在板上说那些话
而且版规的第三第四条:
三. 警告(文章或讨论串将删文备份精华区)
a. 占卜文。
b. 本文或推文有不雅文字、谩骂、挑衅、引战、恶意修改推文、恶意不雅暱称。
c. 回文或推文争吵不休,警告一支。警告后再犯者,迳行水桶处分。
d. 短期间内发表之文章连续被嘘至X,警告并劣退,情节严重者直接水桶。
d-2.短期间之定义为七天内或该赛事期间内。
e. 警告时效:若判决文无特别注明则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四. 禁声(水桶)
a.集满两支警告送一个水桶。
b.水桶处分,原则禁声七天。板主得依情状裁量禁声期间,
期满请主动来信板主解除禁声。
我完全想不到他执行的权力是依据哪一条?? 判决文也出来 也证明我那样是没有恐吓的
那版主怎么可以自己认为听了不高兴 就任意裁决别人 所以以后只要说了让版主不开心
的话 而且还不是在板上 他不开心就可以随便找个理由 随意的警告或水桶别人吗???
版主这样的滥用职权 完全就是独裁的管理 严重的危害的每一个使用者的权力
请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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