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术网络之连线原则(95.08.21第五次修定ꨠ…

楼主: Bluesdan (六弦琴魔≠布袋戏)   2009-05-19 12:42:54
台湾学术网络之连线原则
85.06.21订定
86.04.22第一次修定
88.09.02第二次修定
89.03.14第三次修定
89.07.13第四次修定
95.08.21第五次修定
  台湾学术网络(Taiwan Academic Network,TANet)系一整合性之校际网络,内以
各校之校园网络为基础,外接国际之学术网络,以促进国内外各级学校、学术研究机构
、社教机构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交换、分享资讯与共享电脑资源为宗旨,因此 TANet之
连线对象以各级学校、部属馆所、北高两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美术馆、博物馆、图
书馆、文化中心及 HiNet成立前已连线之政府及研究单位为主。近年互联网在国内盛
行,要求与 TANET连线者不断增加,为因应加值网络业者网络互连之需求,本连线原则
应检讨修正,使其日后申请连线时有所遵循。
一、各级学校及文教机构:
各级学校及文教机构,如部属馆所、北高两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美术馆、博物馆、
图书馆、文化中心等单位,迳洽各局域网路中心或县市教育网络中心申请,以数据专线
连线TANet,但电信费用及通讯设备须自行筹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干网络通讯费用。
二、学术研究之财团法人:
电信法主管、监理机关核准同意可接入TANet之学术研究相关机构,以专案方式提出对
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计划,内容应包括:单位简介、可提供之资讯、连线模式、配合
措施、效益等内容,经 TANet技术小组初审,TANet管理委员会复审通过后,以数据专
线连线TANet,但电信费用及通讯设备须自行筹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干网络通讯费用。
三、加值网络业者或由加值网络业者组成之组织:
电信法主管、监理机关核准设立之第二类电信事业经营执照之互联网服务业者,或
由该业者组成之组织,以专案方式提出对 TANet互连之具体计划,内容应包括:单位
简介、网络骨干规模、服务系统、网络运作方式、网络管理能力、可提供之资讯、互
连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经 TANet技术小组初审,
TANet 管理委员会复审通过后,始得连线,互连业者连线后如无法配合执行本连线原
则之基本条件,则依终止条件办理。
1.基本条件:
 (1) 互连业者不得利用TANet国际Internet专线及国内骨干线路。
 (2) 互连业者应在北部、中部、南部或东部至少有三点以上为T3(45Mbps)之骨干网络。
 (3) 互连业者需用BGP4与TANet交换routing。
 (4) 互连业者应与TANet二分之一以上局域网路中心(需为不同地区)多点互连交换,
   为避免占用TANet骨干频宽,互连业者需同意进出之流量均使用互连业者之骨干。
   其每一互连点之频宽至少T1(1.544Mbps)且满足该地区资讯交换量为原则,且在
   各互连点交换给TANet的BGP routing需一致。
 (5) 当连续五天(含)以上,任一单向流量每天有八小时(含)以上处于该点连线频
   宽最大量时,互连业者应于一个月内向 TANet技术小组提出扩充规划,三个月内
   完成扩充。对于未互连交换之局域网路中心,当使用量达到该区域之出口频宽十
   分之一时,互连业者应于一个月内向 TANet技术小组提出互连规划,三个月内完
   成互连交换,而该频宽应大于需求频宽之二倍以上。
 (6) 互连业者应每月需提供每一互连点至TANet个别区网中心最高、最低及平均流量
   之报表。
 (7) 互连业者流入TANet之资讯,应保证无犯罪与色情之资讯或网页。
 (8) 互连业者应自备连接TANet电路及两端Router及其他设备。
2.终止条件:
 (1) 互连业者连线后,未依本连线原则之基本条件办理者,经 TANet技术小组及管理
  委员会会议决议确认后,经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时(通知方式与期限:如
   报纸、电视报导后三小时,民意机关质询相关事项后二十四小时,公文文件通知
   一周内),得以书面通知终止其连线。
 (2) 互连业者认为已无互连之需求时,应即通知TANET技术小组,并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一个月后,始得终止其连线。
 (3) 互连业者依前二款规定终止连线后,二年内不得申请连线。
 
四、互联网内容提供业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1.基本条件:
 (1) 专门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之提供者,且非“电信法主管、监理机关核准设立之
   第二类电信事业经营执照”之互联网服务业者。
 (2) 互联网服务业者需已具备ASN(Autonomous System Number)。
 (3) 需提出对TANet一个月期间详细的输出总流量统计数据,每日平均流向TANet之流
   量需达到 500 GB 以上。
 (4) ICP业者提供之内容(content)需为教育、学术及研究相关范畴有助于国内教育
   、学术及研究,且需提供相关证明及说明。
 (5) 提出对 TANet互连之具体计划,内容应包括:单位、简介、网络规模架构、提供
   之网络内容服务说明、网络管理能力、互连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内容,并应
   符合下列互连条件,经TANet技术小组初审,TANet管理委员会复审通过后,始得
   连线。
2.互连条件:
 (1) 互连业者与TANet互连之总频宽不得低于1Gbps。
 (2) 互连期间不得利用TANet国际频宽转送资料。
 (3) 当互连之平均流量达到百分之七十时,互连业者应于一个月内提出扩充规划,三
   个月内完成扩充,而该频宽应大于需求频宽之二倍以上。
 (4) 互连业者应每月提供互连之流量统计报表。
 (5) 互连业者流入TANet之资讯,应保证无违反法律(如:犯罪与色情)之资讯或网页。
 (6) 互连业者应自备连接TANet之电路及两端Router与其他必要之设备。
3.终止条件:
 (1) 互连业者连线后,未依本连线原则之“互连条件”办理者,经 TANet技术小组及
   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确认后,经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时(通知方式与期限
   :如报纸、电视报导后三小时,民意机关质询相关事项后二十四小时,公文文件
   通知一周内),得以书面通知终止其连线。
 (2) 互连业者认为已无互连之需求时,应即通知 TANet技术小组,并自通知送达之日
   起一个月后,始得终止其连线。
 (3) 互连业者依前二款规定终止连线后,二年内不得申请连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