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tquill (贝贝 ★新警察☆)
2015-10-26 22:05:55建议一:
根据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条(使用者定义)
本规则所称使用者,谓于本站申请使用者帐号,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务之本国及外国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者,为其代表人或帐号使用者。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前项检举,须依本规则第三编所定申诉程序为之。
第一章 申诉事项及范围
第十三条(得申诉事项)
本规则所称申诉,谓使用者针对下列事项,表达其意见:
一、违规行为之检举。
二、对于违规行为认定权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
三、对于板主或小组长管理之建议。
四、其他对于本站之建议。
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检举
第十五条(检举提出对象)
看板违规行为之检举,于违规行为发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违反群组规范之违规行为,
或板主于管理板面上之不当行为,于群组事务看版向小组长提出。
其他违规行为或小组长管理群组上不当行为之检举,于本站“违规检举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本站方已有针对此一建议与检举专版给予解释:
惟本部建请各级组长,于裁决时考量以下因素:
(一)此条项站规于修正前仍持续发生效力,组长应留意板主之板规、决定是
否已非"暂时限制",而系"完全剥夺"使用者基于前述站规赋予使用者之
权利。若然,则请组长裁夺情事,予以适当之处置,以维护使用者基于
站规所拥有之权利。
(二)讨论板务以不得变更该板原申请文之板旨精神为前提。
(三)对板主之建议,得为对板规之建议,诸如对若干违规种类应予如何之处
分,应为对"抽象法规"之建议。实质个案之处分申诉,应至各级组务板
为之。
本站定义之‘使用者’,包含主看板中“限制发文与推文限制”的使用者,
当此板为公开看版的同时,应为PTT所有使用者所能阅览、检举违规及建议,
(站方从未限制)
检举与建议看板设置,也应为公开使用者能使用,不应完全剥夺阅读者(使用者)的权利,
站方之考量应该是以使用者于检举与建议看板中发生违规时,板主有权‘暂时限制’
使用者,而非一开始就‘限制’使用者。
如站方定义之‘使用者’,对该建议板公开提出‘修改发文限制’之建议,
因为该建议通常须由其他使用者覆议,方便板主考量,公开检举与建议的权利,
不该限制。
故版主不应限制‘检举与建议’属性之看板。
建议二:
目前检举与建议板(MobilePicket)内违规不算少数,检视该板内板规,
发现主要以‘劣退’+‘水桶一年’的处理方式,
并未提醒即警告使用者随即处置,且仅限制一天一篇尚为难使用者讨论
事务,应秉持不违反秩序为原则才对。
目前该板小组长与组长为同一人,群组长是否在此可提供意见及转达???
建议及检举:
检举看板:MobileComm
根据站方规定
第二十六条(提出之对象及看板)
对于板主之建议,于该看板提出。对于小组长之建议,于该群组事务看板提出。
H.组内板主如有违反以下几点:
a.判决严重或多次偏颇失当者
b.板主个人于管辖板面或组务板行为严重失当者
c.无视站务判决、公告者
d.无视群组规范者
群组长得对板主/小组长提出书面警告,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则拔除板主职务;
如情节严重者直接拔除板主职务;
经警告后而拔除之怠职板主,一年内不得申请小组内之板主职务与新增看板申请。
情节轻微或在规劝后改善则以口头警告处理。
根据lostname 群组长在 #1E0woIA2 之说明
处理的原则是:
‘开放置底文讨论板务,其余事项以信件讨论,
而有开放置底文讨论就没有违反站规的问题’
该看板目前并没有开放置底文讨论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