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GameTopics组务nawussica不当处分

楼主: ganbaday (低调)   2013-11-07 12:12:39
此案就不照格式了,比较偏闲聊。
若单纯以我的观点审理,此案三天就有结论了...
但PTT不是三两天就形成的,现在的PTT也不是打从创造以来就一成不变,
而是与时俱进、慢慢演进而来,而何谓对错? 在不同时间点可能会有不同答案。
管理是门博大精深的事,不是只有我的方法才是对的,或者好与不好都很难说,
一直以来站规也没有强硬地全面写死,人治仍然是占有很大比例。
再加上前因后果牵连,GameSale板争议很难说是谁的问题、可能是想盈利者在鼓吹、
不满者鼓吹,或者部分民意,很难以偏概全,说是某种原因。
pota版主是说因为小组长的判决,让反对者大声起来,鼓吹民意爆动,
另一种声音是说,板主的苛政让人不满,小组长的判决给了反对者壮胆。
那么max板主究竟是被逼走、心灰意冷不如归去、与pota总辞以表抗议手段、
或者其它各种阴谋论(怕又被罢免难看,到时想走走不了之类)及其它...
都是各说各话,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想法,这很正常。
OK回到本案,简单说,版主认为该有一条一条的组规,规定怎么写、罚单就怎么开,
那么现在既然没有规定,就不能开罚单。
那换到小组长的出发点,小组长很资深了,管理方式一直都是不成文法、判例法。
也就是跟我、跟GM相反的类型,没有写"犯了xx =>一只警告"等等死规定,
而是只会写怎样可以、怎样不行。然后依照每次案情,酌情决定是否惩处、惩处多少。
没有条列式组规,也没有刑度~
这次小组长的意思很明显,没找人接手说就就走,就是不负责任,不负责任就该罚。
小组之前判例没有惩处,只是说该小组不能同时请辞,要找人接手才能辞,
也就是说,停权一年的惩处纯粹是管理性罚则,完全没有成文的依据。
而这么做其实也没有违反现行站规第6条、第11条。
既然没有违规,群组长也没有必要强制介入,要求小组长全面条文化。
回到PTT的历史,其实,PTT 会越来越"模拟法治",也是2005年以后的事情了,
早期一直是完全人治,是慢慢转变的,也没有办法说是谁对谁错...
2008年又进化一次、2010年再一次,2010已经跟现在的现况差不多。
在Ptt上古时代,管理者觉得怎样不好,就直接禁止,第二次再碰到就直接开罚,
怎么罚就完全心证拿捏。比较争议的案子最多是几个大头开会聊一聊。
200x之后因为纠纷渐多,才开始越来越明文,然后有人钻洞,规则就越来越严谨。
但也不能说早期的PTT管理方式就是错的,新的就比较对、比较好等等。
说真的,管理的好坏,很难说某种制度/某种方法才是最好的~
而该小组也跟其它"非战区"的小组一样,因为看板少、不牵扯政治/宗教/感情,
所以一直相安无事,直到现在。
虽然PTT是越来越模拟法治,但小组长长期以不同领导风格经营群组的也不只nawu,
如果多数板主都能接受,不用因为一个板的争议而否定过去长久以来的作法。
意即,若小组长长期以来的管理风格,多数版主现在都仍适应,那么便没啥问题,
但若越来越多板主希望组务治理时能将法规条列明文化,
我也会希望,大家都在民国了,补快可以慢慢进化为警察,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白纸黑字,可以比较能避免纠纷。
再回到这个案子,虽说依照小组长裁量权以及该小组的治理方式,
但"请辞"这件事情会引发惩处,就算是明文规定都不太合理。
依照版主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版主所有的义务都建立于"想施政所以承担责任",
而惩处是则是对于"做错了"或者"该做好而没做好"的版主,以警惕为目的。
如果是执行版主职务上有牴触站规或者不当之处则惩处该当,
但"请辞"这个行为,就只是单纯表达停止服务的意愿而已,
版主的责任,从来就不包含永续服务,也不可能没人接手就一直做下去,
累了就是累了、忙了就是忙了、当兵就是当兵、生病就是生病、分手就是分手。
就算是搞了个烂摊子,也没有一定要擦好屁股才能"不想服务了",
(更何况烂摊子通常由有能力者来收,会比制造烂摊子者更有用...)
不该在"不做了"的念头上,强加义务(任何条件)才能"不做了" (除非有领薪水XD)
因此,辞职谈不上什么失职、不适任或者任何不当。
纵使真的是"老子就是不爽在你手下做事,想走就走"这类理由,也不算错,不合则去~
另,此争点有点奇怪,既然是人治很重的管理方式,要用什么人都是能决定的,
自己心中可以准备一份清单,哪些人观点不合、哪些人觉得能力不够、...等等,
任免权在小组长,难道还怕自己会用到不想用的人吗? 这样没有意思的~~
所以这个惩处除了杀鸡儆猴,没有实质意义。
但,这个杀鸡儆猴是不合理的(整体论述前面已详细解说)
今天有人带着理念想服务,想当版主,我们可以审、可以决定要不要让他一展身手,
因为想拥有权力,就要尽义务,他必须接受检视、必须做该做的事情。
但若人已无心服务(或者没有时间等其它因素),不要权力了,义务也随之瓦解。
决定继续服务与否,应该是每个PTT使用者的基本人权,不应有所限制,
任何人,想走就走当然是该被保障的(但不是想来就能来)
因此,此案改判,版主卸任,撤销停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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