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关于DC_SALE版小组申诉案LoLoLuan之判决

楼主: ganbaday (低调)   2013-08-06 06:48:07
这个案子终于可以结了。
此判决不是最终裁定,若能提供主管机关单位中具有解释、分析法规权限者联系,
经群组长或上管单位(例如站长,或直接发函台大PTT社团)沟通确认过,或有他解~
有这个前提是因为,打1999无论怎么转,都碰到一堆鬼打墙的答案,
最后决定借part-time板的案例,这是全站唯一被主管机关盯着打过的看板,
也向前板主讨到公文,直接打电话到主管机关中的负责人桥个清楚。
(前提都一样,平台(看板、板主)非营利,纯属免费平台,供不特定使用者任意广告。)
1.ptt打工板,ptt(看板、板主)会【违法】成立的逻辑。
发文者贴文,限制男/女、年龄等
=> 刊登者发文的动作本身,已违反性别平等法、就业服务法
=> 那ptt不禁止又为什么违法? PTT又没收钱,就像里民公布栏大家都可以贴~
=> 因为,行政罚法第14条第1、2项
“故意共同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者,依其行为情节之轻重,
分别处罚之。前项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违反行政法上
义务行为,其无此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仍处罚之。”
=> 翻译:免费的里民公布栏,里民贴广告跟里长无关,里长照样连坐(啥鬼= =)
(这是劳委会的说法,PTT基本上逆来顺受,是否成立仍未定数,我是觉得鬼扯)
那若发文的动作本身难以认定是否违法呢? 那就是不违法,除非能证实违法。
刊登限制男女,发文的动作已违法,但刊登时薪低于109元,此发文的动作不违法,
因为性别平等法、就业服务法管辖的包含发文本身,但劳基法只管实际发生行为,
也就是说业者真的给低于109时才会违法,而不论刊登广告内是否有高于109,
再者,劳基法排除了很多例如军/公/教/餐饮,不是所有人都能领保底109的~
例如发文征人打电脑,结果人去了,业主是要求求职者"教他打星海",
很抱歉,教练这个职业被排除在劳基法外,低于109也不违法的。
2.姑且不论法律上ptt是否确实足以被牵连,ptt站规已有明文,
只要是违法的行为,PTT都禁止,但此谓违法的行为,是指发文的动作本身就违法。
由法务部判例 #1CbG5NvR (Violation) 可见一斑。
若仅为【陈述/宣称违法行为】,这个动作本身并无不法(除非说话的动作本身触法)
例如杰哥宣称xxx过未成年的正太阿玮们,并不违法,而是确实有xxx过才违法。
3.基于站规,违法行为应禁止,因此板主应该删除违法发文,并依板规做适当惩处。
所以板规若没有限制该违法行为时,得直接引用站规来删除违法发文,也必须为之~
但因板规无罚则,在PTT站内程序上只能删除而无法科罚。
4.申诉者的见解
部分卖方应属于企业经营者 => 卖方受消保法约束
群组长表认同。
不过申诉者整起案子的逻辑为
卖方是企业经营者 => 宣称不退货违法 => 站规禁违法发文行为,板规不禁则违站规
↘ 板规不禁违法行为,连带违法
每一个箭头,都不是正确的。逻辑推论必须要能证实,而不是感觉很顺就能串过去。
a.假设是违法发文行为好了(例如征未成年援交,绝对违法)
综观所有站规,并没有限制板主必须对所有违法行为写板规,否则每个板规都上百页
而不写板规禁止,也不代表就是允许。这就是申诉者逻辑上的问题所在。
举例来说,各大交易类板,会禁止征/卖/送医疗用品(例如隐型眼镜),因其违法。
但各个地区板的交易类并没有都写这条,但不写一样能管,因为违法=违反站规,
本来就没有逐一禁止的必要性。
因此,纵使是对于违法发文行为,板主不写进板规,并不违反站规,也不违法。
只要实际管理板面时,有人检举违法行为时有删除就可以了。
b.假设每个卖方都必然是企业经营者好了,
消保法的确规定了邮购及访问买卖必须提供无条件退货,不得拒绝。
但与劳基法一样,该条文管辖的是具体的交易本身,而非广告宣称的发文动作。
业者发薪真的低于109时才会违法;同理,当买方依法提出书面请求,
而遭卖方拒绝退货时,此时卖方才会违法。"说"不退货,并不违法。
也因此全台湾各购物网站的条款都与消保法抵触,但抵触的契约条文就无效而已,
写出这样的条文本身并不违法。
同理,若卖方宣称不退货,阿就无效而已,告赢了卖方仍是要退货,如此而已。
也因为此点,平台(板规/板主/站方)不禁止,亦因其行为本身未违法,
而平台也没有义务删除之,自然不违反行政罚法。
c.再者,虽群组长同意,部分卖方的规模确实属于企业经营者之定义范围内,
但实际具有判定权力者仍是主管机关,而不是板主。
正如薪资问题的案例,由于板主无从判断发文者是否为劳基法管辖范围之对象,
因此板主无权评断,只能善尽告知义务,告知求职者得采取如何如何之申诉管道。
实际上是否违法,必须让求职者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交由主管机关仲裁。
小组长的判决只有针对c.点,意思大同小异,
小组长并没有说【该等卖方都是偶一为之,都不是企业经营者】
她只是说这不是ptt管理者能判断的权限而已,申诉者这边无需过度解读....
基于上述三点分析,申诉者之论述并不属实,
板主无违反站规、亦无写该板规义务,而发文者无违法、板主无禁止之义务,申诉驳回
5.违法的PTT必然禁止,但不违法的PTT却不一定都要允许,
例如征成年人约砲是合法的,但PTT禁止。
所以虽然板主没有义务要写入板规,但若板主想禁止某些发文行为,
也可自行增修板规,端看其看板规画/管理理念而定,都是板主权限~
6.这点是个人想法,与程序上的判决无关。
我觉得此案算是流于形式,只是意义上的判决,并没有实际效益......
纵使真的禁止写"不退货"好了,并没有实际上的用处阿=_=a
山不转路转,
"退货需100%全新状态,重者无法退货,轻者酌收30%整新费用"
"退货OK,但团购服务费10%不退,且另收退货沟通服务费,每协助沟通一次1000元"
"可协助退货,但20%代买费是已付出之服务无法退,协助退货另加收2千元代处理费,
上消保会与业者协调再加收1万元劳务费用。以上服务费用,即使最后没退成也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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