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no4 信箱]
作者: iamori () 看板: ID_Problem
标题: [公告] 帐号移转处理办法
时间: Tue Jan 16 23:47:36 2007
依据教育部网络使用规范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无故将帐号借予他人使用,
使用者违规进行帐号买卖交易时,站方可主张使用者间的帐号交易对其不生效力,
拒绝对取得帐号之使用者提供任何服务。
因此若发现有下列情形者,依本办法处理之。
1. 帐号出借他人使用者,初犯者通缉一次,拔权限两周,时间到自行向帐号总管
申请复权。再次违规被发现,则砍除该帐号。
2. 出卖或让与帐号者,若经查证属实,则砍除该帐号,且本尊通缉一次,并停权
两周,累犯达三次者,本尊帐号并砍除之。买受人或受让人则通缉一次,并停
权两周。时间到自行向帐号总管伸请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