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 在发案接案的合约中, 其中一条如下
甲方: 发案人, 乙方:接案人
第X条 著作财产权
1.本系统相关之智慧财产为乙方所有,授权甲方于业务范围内运用,产
品非经乙方之修改衍生者,所有权属于乙方。
2.乙方为甲方制作之专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若有违反著作权之争
议,甲方得拒绝验收或支付费用,且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3.甲方于付清所有价款后,保有对专案的修改权,且著作财产权归甲方
所有。乙方则有完成专案之公开展示权及复制权, 复制权行使前需
事先知会甲方。
4.乙方以制作甲方之委托原则,甲方专案之本意或执行若有违反著作权
之争议,甲方仍需支付费用,且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2,4点没有问题
但我想了解, 第1点的最后2句是指完成的作品(App, website, source code等) 是属于
的乙方? 这样不会很奇怪吗?
而且跟第3点不是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