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先进大家好,
最近处理公共工程遇到一个关于新增工项的价金问题想请教
工程设计发包时仅计算结构物之钢筋模板混凝土没有犬走
结果后来发现没有计算到犬走数量,详细价目表上也没有犬走的工项
因为结构体的量体大,所以犬走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也不到结构体工程中钢筋模板混凝土等
工项总量的5%,但是实际金额也是有个几十万。
那想请问如果要办理变更设计,犬走的钢筋模板混凝土数量需要变更新增吗?
或是说根本连变更设计都不用做了呢?
当然,会有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契约上有一条:
“工程之个别项目实作数量较契约所定数量增减达5%以上时,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约
单价以契约变更增减契约价金。未达5%者,契约价金不予增减。”
但是这条文的精神应该是因为原有工项的误差风险在合约签订后由双方分担,但是这种
本来就没有工项只是单价组成可能跟其他工项一样的有没有案例可以参考呢?
以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