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前辈好,
小弟目前任职于土木顾问公司,有技师资格且工作超过2年,近期准备要转换跑道(进修及
想办法转行),因此对于去年修改后的营造业法有些疑问,翻阅了工程会及营建署相关函
释仍不解,想请教是否有人知道解答?
1. 在营造厂登记为专任工程人员,又在与土木无关的行业正职(继续性工作)上班(假设为
科技公司,先不论在科技公司劳健保问题)。
2.在营造厂登记为专任工程人员,在原土木顾问公司办理留职停薪。
先讲1,依照营建署营署中建字第1081198617号函释,另一份工作虽非营造业,但为继续
性工作,仍违反规定。且依照营造业法本意,即在于确保专任工程人员能于工作时间内好
好上班确保施工品质,因此这个于法于理都是不通的。
而讲到2,实务上在顾问公司留停后已无工作事实,能于营造厂好好上班,但不知道法律
上会不会认定这仍叫“受聘于顾问公司”因此违反规定?
或是说如果原顾问公司劳健保皆停保,仅登记于营造厂,就不会衍生成违反规定?
手机排版还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