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相关领域的曾经从业菜鸡人员,
非工程专业从消防法令角度的一点分享。
消防法令系各类场所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列管,
故着重在于像钱柜这类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之相关管理。
(消防法定义的供公众使用建筑和建筑法的定义略有差异)
因此[消防法]第13条、[消防法施行细则]第15条说到:
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要有防火管理人/制定防护计画/执行防火管理业务;
而遇到增建、改建、修建、室内装修施工时应另定消防防护计画,以监督施工单位用火、
用电情形。
而上述要怎么执行可参考以下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2.aspx?lsid=FL005028
[制定现有建筑物(场所)施工中消防防护计画指导须知] By 消防署
当工程需要关闭消防安全设备或影响现有机能运作时应在"最小必要限度"下停止,
要临时装设相关标示设备、移设或增设确保机能之灭火装置,增加巡逻次数等。
停止消防安全设备机能之工程应尽量在营业时间以外进行,
但饭店、旅馆及医院等全天营业场所应在日间进行。
还有施工中的动火作业管理以及相关的教育训练公告等都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