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刚加入营造业的菜鸟,
我们公司是丙级的牌,原本标了一个政府工程金额未超过我们的承揽上限,
结果因为场地属于不同单位未来要进驻,所以大家都有意见,
在做了变更设计后总金额超过了2250万,由于承办人和专管也没说这个不合规定,所以老
板议定书也都签好了,
结果上星期查核的时候委员说我们不合规定,要求改善。
但是这部分也不是我们要求要变更,请问如果我们还是依照议定书内容继续施作,未来结
案会有问题吗?
如果要改善,是不是我们要请业主发文来说明变更设计跟我们无关,未来结算的时候不能
有所限制呢?
手机排版有点乱,请各位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