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业务...

楼主: mushroom7219 (chobit)   2017-09-17 20:06:26
最近同学间在传递这个消息,推测技师工作范围变大了?
以前没有特别规定是要回避吗?
请各位前辈指教,谢谢。
以下正文:
内政部民国106年9月11日台内营字第1060812785号
核释“营造业法”第34条第1项但书规定有关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业务、职务之执
行方式,自即日生效
有关营造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之其他业务或职务
,除本部前已认可之得兼任业务或职务外,由各技师或建筑师公会指派执行受政府机关委
托之有关营造业其他业务、职务(包含审查、检查、抽查、调查、施工查核、评选、勘验
、评估),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得兼任之;其执行方式如下,并自即日生效:
一、技师或建筑师公会应于每年统一将兼职名单造册及附轮派作业规范事先向本部申请认
可,并由公会自主管理,确实掌握该会会员(专任工程人员)之全年兼职情形并造册列管
;年度中名册有异动时,应就异动部分报请本部认可。
二、关于本部认可之得兼任业务、职务,专任工程人员应在不影响营造业业务执行之情形
下,取得其受聘营造业负责人之同意后,始得兼任,并应由营造业与专任工程人员双方约
定,不得因执行兼任业务、职务,有违反营造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及第四十一条等情事。
三、专任工程人员于受聘雇之工程施工前或施工中如发现其内容在施工上显有困难或有公
共危险之虞时,应即时向营造业负责人报告或为必要之措施。如致生公共危险者,定作人
、监造人、营造业负责人及专任工程人员应视其情形分别依法负其责任(营造业法、建筑
法、刑法等)。
四、其他得兼任之业务或职务,仍需依营造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但书规定,报经本部认
可后,始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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