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觉得纳闷的事情(真的假的)

楼主: tn002681   2014-06-23 22:40:34
: → ra065311:遭永久水桶后以分身帐号规避处分 迳行检举
要讲法律的问题,我不是律师,所以我没办法辩解。
我实话实讲,事件的发生凡是有因有果。
你要找出那个因,才会知道果。
犯错的人要颠倒是非,非法栽赃他人,甚至随便乱检举。
本人也莫可奈何!
事前一位laiyihwa在各大版面对本人莫名其妙酸文,
将其推文砍除不想笔战文,这位版友向各大版主对本人检举。
各大版主没人调查原因就对本人永久水桶!
这位 tonyahsiang 版主还对本人私下寄信说道,
ptt警察局对本人帐号进行封锁,
这不属于刑事法则,属于ptt民事使用权问题,【千万不要做提告动作。】
不好意思,若有得罪请见谅,本人不是律师,更不是网络讼棍,
我也没办法解决这问题,若真的要检举,请便!
我无法解决这问题,我本人还有书要唸,还有日子要过活。
若您要非法栽赃他人,请自便!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4-06-23 22:45:00
是否是栽赃呢 呵呵
作者: chachabon (恰恰碰)   2014-06-23 22:59:00
这ph3加油。快去念书吧这边不是您的个人版哟当初公布别人的个资。是合法的吗?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4-06-23 23:30:00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规定。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作者: staunch   2014-06-23 23:32:00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六、与公共利益有关。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4-06-23 23:33:00
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违反本条之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喔 只是想对公布别人个资所触犯的法条解说一下我只是引出法条 没有说什么 你怎么可以想到这么多呢?
作者: lachtchlee (nymph)   2014-06-23 23:53:00
山猪 我们不是存心来和你较劲的 其实你还蛮聪明 不必因
作者: chachabon (恰恰碰)   2014-06-23 23:53:00
您能猜到是谁是您的事。不代表您能公布个资
作者: lachtchlee (nymph)   2014-06-23 23:58:00
榜单暂时无名而失分寸 可能你唸的书本有问题 而不是你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6-24 00:01:00
那如果书没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Tiger Duck的素质落差有这么大吗?我认识的台科不是高考技师不然就是三中台塑耶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4-06-24 00:20:00
不要犯规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既然被永久水桶又为何要开分身发言?若认为板主判决不公 是有申诉管道的不循对的方式解决问题 却说别人是在栽赃 实在看不下去
作者: tonyahsiang (Tony)   2014-06-24 07:07:00
我什么时候说那个话了...幻想症?人在外面回去再处理
作者: laijacky (jacky)   2014-06-24 09:03:00
赶快念书拉 别在这里笔战 要不然永远考不上 诚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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