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24-03-15 11:38:34经查,
roadmanjia(下称R)未经当事人同意,
于推文公布bambooyu(下称B)之个资,
已符合板规第9.9之情形,故予以警告一次。
B虽有修改、删除当事人R推文之事实,
然究其脉络,系删除与B个资相关之推文,按法理观之,应合于阻却违法之事由,
按比例原则之衡平性原则,
实无透露个资者予以警告,删除自身个资相关推文者,反而水桶三十天之理,
故,不予处罚。
惟提醒当事人B与基信板板众,如未来有类似情事,
以备份并提交板主处理,会是比较合乎程序的方式,
虽然不免使个资暴露一段时间,但对管理者来说,相对比较不会有误判的风险。